307.什么是起诉状?它包括哪些主要事项?
起诉状,是以书面形式反映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等,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的文书。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也为了便于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因身体原因或者不识字的,可以请人代写,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四)起诉的日期和原告的签名或者盖章。以上内容是一般起诉状所必须具备的内容。各种案件由于具体情节和要求不同,内容也有所不同。例如,由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的,还应当记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涉及证据问题的,应当记明证据的种类,需要证人作证或者证据为他人持有的,应当记明证人或者证据持有人的姓名、住所。在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中,不同的种类的诉讼也有不同要求。例如在提起给付之诉时,应写明原告根据什么法律关系而对被告提出实体权利请求,请求的具体内容、双方争执的焦点,法律依据等。起诉状的内容有欠缺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起诉人在期限内补正。书写起诉状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合法,不应提出无理的、过高的、不切实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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