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人大常委会之间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吗?
很多人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定位问题缘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在县级以上的地方设立人大常委会,明确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将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扩大到县。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改,明确了除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外,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进一步强化、职权进一步扩大。
由于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和法律对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事权作了明确的划分。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各自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独立行使职权,不是首长负责制,因而不会形成党委、政府、检察院上下级那样的领导关系。彭真同志曾明确指出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并将这种关系概括为法律监督关系、业务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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