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在我国,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同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城乡之间以及在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有着不同的比例。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在全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秘密投票原则。我国的选举采取秘密投票的方法进行。秘密投票也叫无记名投票,在选票上不记投票人的姓名,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亲自投入票箱。这样,选民可以排除外来干扰,自主地选出自己信赖的人担任代表。
(五)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的原则。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是选举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我国的《选举法》不仅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而且还具体规定了罢免的程序,从而更加确保选举人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六)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的原则。我国《选举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是使选举人和候选人都能在实际上享受自由选举权利的物质保证。同时,为了保障选民自由选举权利,不受外力干涉,我国《选举法》还明确规定,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