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怎样理解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就是说,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二)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是该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四)民族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广泛的自治权。(五)依照行政地位标准,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它们分别相当于省级、地级、县级。
此外,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但它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