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有哪些?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条: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它体现我国国家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经验的主要优点,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我国,任何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都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体现有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国家机构内部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组织起来的国家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责任制原则。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行政机关中,下级机关要对上级机关负责,地方机关要向中央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内部也有各自的责任制。有的是实行集体责任制,也叫合议制(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实行这种责任制),对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负责;有的是实行首长负责制(如国务院及各部委就实行这种责任制),强调首长个人负责,首长对重大问题经过集体讨论有最后决定权。
(四)精简、效率、廉政的原则。《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五)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