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招标文件应包括哪些内容?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写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二)应有招标人就招标项目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三)应对招标项目提出相应的技术标准。(四)需要划分不同标段的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在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遵守以下三方面的规定:(一)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将澄清和修改内容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二)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所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