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问责,切实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对于落实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我们党一直非常重视。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多次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建立严格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早在1995年1月,在十四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江泽民就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负全面责任,也要对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全面负责,自觉解决好这方面存在的问题。1996年1月,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提出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亲自抓、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并在部署廉洁自律工作时明确要求,“管好领导班子成员,并对主管地区、单位的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地区、单位发生严重腐败问题,属主要领导人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这些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相关试点工作也开始稳步推进,从1995年8月到1997年3月,全国范围内已先后有8个省市、8个副省级城市,以及交通部、铁道部等17个部委和军委纪委发文实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试点工作的开展,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了实践经验,也发现了一些亟待健全和规范的问题,起草一项全国层面的制度已经非常必要,条件也基本成熟。1997年9月,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提出:“要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集体和领导个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应负的责任。”1998年1月,尉健行在十五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要求,“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起草和颁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998年11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通过《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1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予以颁布施行。中央纪委在十五届四次、五次全会在《规定》明确的6种追究情形的基础上,提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等6种情形进行重点追究。2010年,中央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了进一步修订,使之更加符合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可以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很多内容,已经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所涉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实践中对于促进党委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依然不足,主动研究工作较少、提出部署要求宽泛,极少数领导干部甚至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其他工作对立起来。出现这种情况,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责任追究不够
严肃,不少地方和部门甚至没有真正追究过责任。
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强调,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关键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做到守土有责。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的地位作用决定的。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把执纪监督作为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在不同历史时期,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但最根本的职责始终是执纪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负监督责任,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对纪委的地位和作用作出的清晰定位,提出的明确要求,对于指导各级纪委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使命具有重大意义。
落实监督责任是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现实要求。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对惩治和预防腐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纪委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但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的纪委大包大揽、职能泛化、聚力不足的现象比较严重,极大地影响了监督效果。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解决好主次不分、力量分散、越权越位等问题,明确职能定位,聚焦主业主责,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落实监督责任是保证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的客观需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监督责任是保证,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实践证明,一个地方或单位纪委监督主体意识强,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有力,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就能落到实处,主体责任就能落实到位。反之,纪委监督主体错位、缺位、不到位,监督措施软弱乏力,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就必然受到影响。纪律检查机关要深刻认识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不能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也不能只强调主体责任而推卸、弱化监督责任。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查办案件、作风建设,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协助和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实现两个责任良性互动、共同发力。
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担起来,就要强化问责。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2015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如果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接二连三发生重大腐败案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长期得不到遏制,就要严肃追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通过进一步强化问责,
促使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把主体责任担起来。
强化问责,首先要明确责任追究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主体责任承担者的责任。同时,各层级主体责任承担者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致使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或是领导干部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和领导干部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力谋取利益的,必须追究相关主体责任承担者的责任。
其次,要健全责任追究体系。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每年年初,单位均要召开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工作,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务,组织签订本级主要领导与下一级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状,分管领导与机关股室负责人的“一岗双责”责任状,中层主要负责人与一般工作人员的廉政责任状,纪检监察负责人还要与下一级的相关部门责任人签订落实监督责任的监督责任状,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督网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构建科学客观、务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和工作机制,特别是加强对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监督,坚决纠正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的形式主义倾向,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提供科学依据;要尽快建立两个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建立“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再次,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加强与人事部门、党的组织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追责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坚决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逐步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如果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失职等责任问题,必须采取倒查的办法予以追究,绝不能以集体名义敷衍了事。如果纪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问题不报告、不反映,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也要坚决追究纪委相关人员监督失职的责任。
最后,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强化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责任意识,认真核查,严格执纪,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威慑、教化、防范功能,推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主体防线,最大限度地把办案成果转化为治本成果,使监督的篱笆越扎越密,制度的笼子越来越紧,让腐败分子无生存之地,努力实现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又追究纪委监督责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