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纪律_要论摘编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纪律

要论摘编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中国共产党章程》

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深化改革巩固成果积极拓展 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人民日报》2015年1月14日第1版

中国共产党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这是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也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每一位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充分认识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对执政党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的科学内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从而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使自己尽快地成熟起来。

一、 党的组织系统—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

党不是一个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一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目标明确、职责清楚、组织严密的统一整体。党的组织系统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等构成。不同层次的党组织在整个党组织机构的运转中的地位、职责、作用不同。

党的中央组织是全党的首脑机关,是党的最高司令部,它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党的基层组织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创新活动内容方式,找准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着力点,在扩大党员参与面、提高实效性上下功夫,增强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二、党的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随着无产阶级政党的产生、发展而形成和逐步完善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始终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有一个过程的。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首次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概括成三条,即:选举原则—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报告原则—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共产国际—下级党部必须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无条件地执行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决议,只有在党的机关对问题未作决议时可以争论。

在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都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民主政权,其特色是通过立法建立民主政治。图为当

时晋察冀边区政府向群众公布的施政纲领

随着党的成熟,党的七大时,党对共产国际的成员党与共产国际的关系的认识更加符合实际了。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党的七大除了坚持选举原则和报告原则外,又修改和补充了两条: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在党的八大上,党对民主集中制的概括更加严谨,对其基本原则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为六条,从内容上看,增加了四条:明确规定了党的最高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地方范围内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地解决它们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组织请求指示;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召开的九大、十大,虽然没有取消民主集中制,但却抽掉或篡改了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容,删掉了关于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的规定,使民主集中制无法执行。粉碎“四人帮”后召开的党的十一大,由于思想路线尚未端正,基本上承袭了九大、十大中的错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果断地把工作重心转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在深刻反思和认真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深了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十一届六中全会则把健全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建设的根本任务和重要目标,要求把我党建设成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党。十二大恢复了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从形式上看,和八大一样,还是六条,但内容却作了重要补充,尤其是加上了“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这一条。十年后,根据改革开放的形势及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十四大党章对这六条作了补充,党对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的认识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和十八大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的规定是:(1)“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选举原则。即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报告制。即党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委员会要向选举它产生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报告制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认真执行这项制度,有利于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对党的领导干部及领导机关的监督;(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5)党的各级委员会都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6)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个人崇拜是唯心史观同小生产习惯势力和封建残余思想的混合产物,它承认世界上存在着能“洞察一切,永不犯错误的领导者”。这完全限制了党员群众进行独立思考,发挥主动性、创造性,是非常危险的。

党的十八大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必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广泛凝聚全党意愿和主张,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全党同志必须时刻把党和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全党服从中央。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发挥地方积极性同维护中央权威结合起来,把局部利益同全局利益统一起来,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纪律保障机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不得公开发表和散布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三、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纪律是党的生命。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们党的力量所在。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也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体现和可靠保证。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各级党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守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2015年10月,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形势下,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党的纪律观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肩负起历史使命,争做时代先锋,从而为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创造条件,并为实现共产主义这个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作出自己的贡献。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新《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破坏的都是党的政治纪律。

三大纪律 八项注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依据其违纪情节的轻重,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警告,是党内纪律处分中最轻微的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一般在工作上,由于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偶尔违犯党的纪律,或者错误虽属于思想品质方面, 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又不严重的,可给予这种纪律处分。

严重警告,是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提出严重告诫。一般是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的要严重一些,但又构不成更严重的党内纪律处分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是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作暂时留在党内,以察看其今后表现的纪律处分。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开除党籍,是指党员所犯错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以至被开除出党的纪律处分,是党内最高的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四、坚持纪法分开,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

纪律是党的生命。党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优良传统作风,保障路线方针政策。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必须先于国法、严于国法,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就是要对党员、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在先行表率中永葆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国家的角度而言是要依法治国,从政党的角度而言是要依规治党。靠法律惩治贪渎腐败的极少数,靠党纪管住党员干部的大多数,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只有坚持纪法分开,才能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合力;只有坚持纪在法前,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病毒”和“虫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小错酿成大祸;只有坚持纪严于法,才能突出强调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党组织和党员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说的就是要把党纪挺在国法的前面,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管住大多数,确保党的团结统一,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纯洁。当前,只有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我们才能不断开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境界,发挥党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关键作用。

党章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坚持纪法分开原则的同时,通过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了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使党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不会出现因纪法分开而放纵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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