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_要论摘编

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要论摘编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中国共产党章程》

着眼党和国家事业的新发展对党员的新要求,坚持以知促行,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引导党员强化政治意识,保持政治本色,把理想信念时时处处体现为行动的力量;坚定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常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践行党的宗旨,保持公仆情怀,牢记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廉洁从政、从严治家,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在“十三五”规划开局起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奋发有为、建功立业。

—《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 《人民日报》2016年2月29日第6版

一、申请入党的条件

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是党章对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申请者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它反映了党员条件的时代特征。

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爱国人士能否入党?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爱国人士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那个的,只要具备共产党员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党组织应该按照党章规定,吸收他们入党。但对于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组织中的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组织部长、省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的负责人中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入党问题,应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民主党派的成员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不必要求他们退出民主党派的组织。其入党后,也可以继续参加民主党派的活动。

党章规定的入党的年龄条件是:年满十八岁。规定的成分条件是: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十八岁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成人年龄。因为人到了十八岁,会初步形成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有较明确的政治追求和政治理想。党章规定的成分条件,首先强调的必须是中国公民,也就是说,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是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次规定入党人员的社会身份即成分条件必须是“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需要指出的是,十六大党章第一次把“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纳入申请入党的对象,这是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和社会阶层结构变化的现状提出的一个新规定,充分反映了党员条件的时代特征。十七大、十八大党章沿用了相关规定。

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者和开拓者,他们在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的党员是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同时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并通过党这个大熔炉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从而不断增强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从这个意义上看,在注重把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的同时,也应注意把新的社会阶层中的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这不但不会改变党的性质,反而会有利于增强党的吸引力、战斗力,有利于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党章规定,申请入党人员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这是对入党申请者规定的政治思想条件。党的纲领和章程是表明党的立场、性质、任务、纪律等内容的统一的思想和行动的准则与规范,是党的统一意志的体现。入党积极分子,只有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才能首先表明自己的政治理想是否符合中国共产党的要求、是否符合党的纲领与章程的规定。这也是对申请入党青年最基本的要求。

党章规定,申请入党者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党章的这一规定说明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组织严密、纪律严格的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的这一性质特征,要求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具备严格的组织观念,自觉接受组织的管理和教育,执行党的有关决议。按期交纳党费也是对党的成员的纪律要求,党员按期交纳党费,既是组织观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党员党性的考验。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可见自觉按期交纳党费是一条严格的纪律。

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 摘自《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

二、党员的基本条件

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基本条件。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章所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说明,并不是所有符合入党条件的人都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申请入党的人员必须具备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本质特征。作为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因此共产党员的政治信仰必须是共产主义,并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最终目标。共产主义是人类最理想、最美好、最合理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在全世界最终实现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对共产主义信念是不是持坚定的态度,并以此作为自己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这是考察入党申请人是否有共产主义觉悟的重要方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就是为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奋斗。

1927年4月28日,马列主义在中国的第一个传播者、中国共产党主要创始人之一李大钊被军阀张作霖绞死,牺牲时不满38岁。图为李大钊就义前遗照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历来坚持的根本立场和宗旨,鲜明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任务。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中国共产党坚持开展的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都是为了代表和实现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反复强调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就是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为人民谋福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贡献。这是新时期共产党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方向。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它的领导地位已经载入宪法。由于党处于执政地位,这就使一些党员认为党员就比别人高一头,并由此产生了特权思想,不能够尊重人民群众,结果造成人民群众的反感。另外,有些党员走上领导岗位后,由人民公仆变成了人民头上的“老爷”,高高在上,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严重败坏了党的声誉。事实说明,每一个党员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要坚决防止特权思想的产生,永远保持普通劳动者的本色,置身于劳动人民之中。

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之外,所有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章的这一规定是检验一个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共产党员无论从事什么职业,担任什么职务,都应以人民利益为重,努力为人民服务而不能利用职权或其他便利条件为自己谋私利。党章承认共产党员在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但同时要求党员要以高标准要求自己,不能超越法律,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2016年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着眼党和国家事业的新发展对党员的新要求,提出了“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四讲四有”是新时期合格党员的时代要求。新形势下,要成长为一名合格党员,必须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还要自觉践行“四讲四有”的时代要求。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要以合格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言行,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进一步树立清风正气,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勇于担当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为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团结统一夯实基础,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三、党员的义务

党章对党员的义务作了八项规定。这些规定对党员提出了既严格又具体的要求,是党员标准的具体化。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理论,是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科学体现。它提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指明了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必由之路。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们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论基础。邓小平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把马克思主义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它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与当代中国的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更具有实践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的新要求,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党员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共产党员要通过学习,努力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立场、观点和方法。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主要是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现行政策。入党积极分子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党的基本路线和现行政策的内容,掌握它的精神实质,并要正确地贯彻执行。

党的基本知识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于党的建设学说的基本原理,其中主要包括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纲领、党的宗旨等。如果入党申请人连党的基本常识都不懂,那么难以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云南省保山市原地委书记杨善洲

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是新时期对党员提出的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必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共产党员应当首先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水平,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共产党员不仅要懂得这个宗旨,更重要的是要实践这个宗旨,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共产党员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要起到带头作用、骨干作用和桥梁作用,这是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具体体现。“创先争优”,即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做优秀共产党员,是在基层党组织中广泛开展并富有成效的一种活动形式。继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后,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而努力推进创先争优常态化长效化,是从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力和党员先进性的实际出发,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新形势下,要牢牢把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主题,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创先争优。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要推动各级党组织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深入查找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突出问题,努力破解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难题。要动员广大党员在做好调整经济结构、推进科技创新、保障改善民生、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各项工作中创先进、争优秀,为确保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建功立业。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对于共产党员而言,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共产党员履行这项义务主要表现为:要把个人利益融入党和人民的利益之中。不能离开党和人民的利益去追求个人利益,更不能因为个人问题一时未能解决,就埋怨党组织或影响工作。要自觉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要牢固树立为祖国为人民不计报酬、多做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思想,不能以权谋私、损公肥私。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决保卫党和国家的利益。这是所有党员必须严格履行的义务,具体要求是:要百折不挠地执行党的决定。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要严格执行党的决定;要自觉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积极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要遵纪守法,勤政、廉政;要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决与破坏党的保密纪律的行为做斗争。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巩固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更是党的事业胜利的保证。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党员要做坚持原则、维护大局、加强团结的模范。努力形成党内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良好风气。加强党的团结,最根本的是要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和中央决策顺利贯彻执行。党的性质和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党必须是一个具有高度组织纪律性的、团结统一的政治组织。没有党的团结和统一,就不能推进改革开放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因此不允许任何破坏和分裂党的行为存在。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党性原则,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强调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增强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需要,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应当善于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贯彻执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一定要落实到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上。要真正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按照党章党纪对照检查,不可失之于宽;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解决问题,不可失之于软。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的有力武器。全党同志要增强党性,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大胆使用、经常使用这个武器,使之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以此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促进党内生活的严格规范,促进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切实提高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在党内生活中要发扬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支持和保护党员依据党章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压制党员批评、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人和事,要认真查处。运用批评、自我批评的方式实行党内监督,一直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员的民主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增强党内团结、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途径。因此,要注意提高党内批评的质量。实行党内批评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要真正触及问题、解决问题。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决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批评必须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庸俗哲学和好人主义,坚决克服文过饰非、知错不改等错误倾向。对待批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搞无原则的纷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只有始终依靠人民群众,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党的执政基础才巩固,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不仅要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还要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需要广大党员同人民群众始终保持血肉联系。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而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因此,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根本目的,坚决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着力解决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要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紧密结合我国社会生活的新变化和群众工作的新特点,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努力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做好群众工作。要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及方针、政策和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要及时向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2013年下半年在全党开始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大举措。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共产党员应该带头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在我国现阶段,共产党员不仅要具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规范,带头实践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还应该提倡和具备共产主义道德。在捍卫祖国尊严、保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时,共产党员要做到临危不惧,奋勇当先;在坏人坏事面前,共产党员要伸张正义,敢于斗争;在自然灾害面前,共产党员要舍己救人,保护人民,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不惜献出自己的宝贵生命。

党章规定的党员八项义务,明确了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也提出了每个党员应尽的职责,是党员和一切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参照的行为准则。

四、党员的权利

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八项权利,有利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健全党内民主、保证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实现党的正确领导,加强党内监督,都是行之有效的。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党员参加党的会议,是党员的一项民主权利。一方面,党的各级组织应按照规定,吸收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如果不通知或不允许党员参加他应该参加的会议,就构成了对党员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党员也应当积极参加党的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党的文件是传达党的政策和指示、指导工作的依据。党章规定党员有权阅读党的有关文件,这对于党员及时了解党的意图,更好地在群众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党组织应根据文件的传达级别和范围,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文件。对于必须传达到全体党员的文件,党组织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传达。

党员参加党支部关于预备党员转正讨论会

党员接受党的教育是多方面的,包括政治理论、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党员也有权要求组织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对党员的培养和训练,主要是进党校、培训班学习进修,帮助党员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2014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强调要着眼于从思想上入党、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集中学习、党课教育、主题活动等方式,在党员入党后一年内组织一次集中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章的这一规定,能够防止党内发生“一言堂”的倾向。此外,还可以使党员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提高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和创造性,并有益于检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群众是否拥护,是否

需要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

党员在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中,一定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根据党章规定,党员拥有的这项权利是指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组织,以及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从党的事业的发展的高度,党员享有这项权利,对于发挥首创精神,推进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如果党组织不注意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不去倾听党员群众的建议和倡议,党员对党的工作就会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党的事业不仅难以推进,而且会因为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说,党员应当积极关心党的事业,对党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以有利于党的事业的发展。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根据党的有关文件规定,党员享有的批评、揭发、检举权利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也有权以写信的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检举、揭发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党员有权要求党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时,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便扩散、传播。党员拥有这项权利,是保证党内正常民主生活的重要条件之一,它有利于党员关心和维护党的利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自下而上地监督党的组织和党的干部,以保持党的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提出批评意见,无论是对党的哪一级组织、哪一个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有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制止和干涉批评者,更不准打击报复。批评权是每个党员享有的,普通党员可以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也可以批评普通党员。党员享有揭发、检举的权利,党员勇敢地进行揭发和检举,有利于纠正党内不正之风和消除各种腐败问题。党始终支持和保护党员行使揭发、检举权。当然,党员也应当正确行使这项权利。要有根据,实事求是,尽可能准确而详细地列举出违法乱纪的事实。出于公心,按组织原则办事,要负责任,不能以此打击、诬陷别人。党员有权要求处理违法乱纪的党员,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还有权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这就从组织上保证了党员对党的干部的监督。应当明确的是,党员享受的这项权利,是指党员有向党组织提出个人意见的权利,而不是说,党员个人可以直接处理违法乱纪的党员和干部。对任何党员和干部的处理,一定要经由党的各级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党员享有表决权,是指在党内讨论、决定问题时,党员有发表自己意见、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所有党员的表决权一律平等。在党的组织中,凡应经过表决来决定的问题,如果不提交到党的会议上由党员表决,或限制党员行使表决权的做法,都是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党员参加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时,应勇于表明自己的看法,认真行使表决权,不要轻易弃权,更不要怕得罪人而投违心的一票。党员享有选举权,还说明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充分表示自己意见的权利。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提出和要求更换候选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同时,有权被选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成员。在特殊情况下,党组织可以推荐候选人,但也要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根据有关规则,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以便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只有正式党员才能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不享有这项权利。这是因为,一方面,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对党的认识和了解还是初步的,对如何正确行使这项权利,要有一个学习的过程;另一方面,他们还处在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和教育阶段。为了对党的事业负责,在他们转为正式党员之前,是不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党员行使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党章的这项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章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党员鉴定,是党组织对党员个人所作出的书面评价,是党组织全面考察了解党员的依据材料。根据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鉴定或处分党员时,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员享有这项权利,有助于党组织在对党员进行鉴定或处分时及时听到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以使鉴定和处分恰如其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还可以使被鉴定或犯错误的党员受到教育。根据有关规定,在党组织讨论作出党员的鉴定或处分决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在一般情况下,党组织不应当在本人不在场时,对其作出这方面的决定。如遇有特殊情况,本人确系不能参加,党组织也应该事先征求本人的意见,或事后通知本人,并允许本人申辩。本人对这种情况下作出的鉴定或处分决定,仍然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要求复议。当事人参加讨论本人鉴定或处分的会议时,有权在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发现事实有出入,可以进行申辩,还应向组织提供材料,说明情况,并对组织的决定表明同意或不同意的态度。对党员的鉴定或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如本人有不同意见,应将组织决定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根据党章的这条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看法和意见时,必须以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为前提,这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条重要纪律。党员在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的前提下,如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章规定党员享有这项权利,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为此,党的组织应积极保证党员行使这一权利。

党员主体地位

党员主体地位是指广大党员是党的一切活动的主体,在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实践中居于自主、积极、主动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广大党员有明确的主体意识,具备较高的参政议政素质和能力,能够积极参与党内事务,认真履行义务,积极行使权利,从而使党的各项建设和各种活动始终以党员为主体来展开,党内事务能够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党内民主高度发展,党内和谐充分实现。党员主体地位表明党员是党的权利主体,在党内当家作主。各级组织、领导机关及其领导者是党内权利的受托者,其权利来源于相应范围内的党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程度,决定着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员自身素质与党员主体地位密切相关。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享有的这项权利是指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重新处理的陈述;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为本人伸张正义的要求。党章的这项规定,对于党员坚持原则,坚持真理,同党内不正之风进行斗争,都是十分有利的。它可以使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及时了解下情,改进工作,防止和避免冤假错案及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

党员的权利,是受到党纪保护的,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各级党组织应当维护党员权利,作为党员也应当珍视自己的权利,并能正确予以行使。

五、忠实履行党员义务,充分行使党员权利

如前所述,共产党员义务是共产党员应承担或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党员应该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党员义务属于义务性的行为规范,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违反党员义务的共产党员,将受到党纪处分。党员义务的对象是全体共产党员。每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必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党从来不存在超出党员义务之外的特殊党员。党员的义务在内容上具有相对稳定性,同时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随着党的事业的发展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完善。但必须注意,党的任何组织及其领导干部都不得扩大或缩小党员义务的范围,更改党员义务的内容。

而共产党员权利是共产党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表现为规定和赋予共产党员参与或者从事党内某种事项或者活动的一系列规则。党员权利属于授权性的行为规范,党员必须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行使或不能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同样不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行使权利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错误地行使或滥用党员权利,同样会受到党纪的处分。党员权利的对象仍是全体党员,任何组织都不得擅自剥夺党员权利,所有党员在权利行使上也是完全平等的。党员的权利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它的正常行使和充分发展对整个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起着重要的推动和导向作用。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越是能充分而正确,党内民主就越充分,对党的事业的发展就越有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越是能够更顺利地推向前进。

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共产党员必须享有的权利,虽然各有其特定的内容和特征,但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一方面,要履行义务,就必须享有权利。比如,要求党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就必须使党员拥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的权利;赋予党员对党的政策可以讨论,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等权利,就可以使党员更加自觉地、更为有效地履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义务;要求党员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党员就必须拥有检举揭发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不能给党员提供民主权利,党员义务的履行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另一方面,要行使权利,就必须尽到义务。比如,党员要想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的讨论,就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拥有选举权,但如果不能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他的选举权就不会真正得到实现。

总之,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义务。任何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割裂开来,企图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或者只要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每一个入党积极分子,都必须认真学习党员义务和权利的有关规定,以使自己在入党后积极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但是从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与入党积极分子联系的紧密程度来看,最重要、最紧迫的是要认真学习和实践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因为这八项义务,是具体的党员条件。入党积极分子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能把入党由一种愿望变为一种现实,才能使自己成为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员。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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