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历来被称为人民生活的“安全网”、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和收入分配的“调节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衡量一个社会的现代文明程度,不仅要看经济发展,还要看发展成果是否惠及全体人民,人民各方面权益是否得到切实保障。在迈向全面小康的决战决胜进程中,在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大发展和坚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件大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不可少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实际上,这也是中国几千年文明史上前人早就提出但从未真正实现的一项反映最广大人群心愿的社会理念。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必须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刻转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由政府和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由职工保障向城乡全体居民保障的重大变革。
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于1951年,主要覆盖城镇企业职工。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劳动保险基金,并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1955年,国家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1958年,国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两个养老保险制度在适当放宽养老条件和提高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作了统一规定,并一直沿用到1978年。1978年由《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所取代。这个历史阶段的社会保险的特点是,所有的个人福利与生老病死都由企业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阶段的保险是“企业保险”,而不是“社会保险”。这种保险制度既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它显然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和经济转型的需要。总的看来, 1978年以前“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个合理延续,也是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特殊经济体制的产物,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避免的、具有保障支持作用的“子制度”,它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1966年开始的十年“**”对当时的社
会保障制度造成了严重冲击。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扭转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混乱局面,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宽松的政治、社会条件。自1978年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政府针对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是实行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引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制,探索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四大,作为经济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对计划经济时期劳动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探索时期。这一时期,为配合国营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和实行劳动合同制,落实企业在劳动、人事、分配方面的自主权,社会保障改革试点主要是立足于通过退休、待业等费用的社会统筹来解决企业负担畸轻畸重问题。1984年开始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尝试性的社会养老保险结构的改革实践。在养老保险的筹资方面,确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筹资,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制度结构上,确定探索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这个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个层次是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它是核心,由国家立法,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第二个层次是由用人单位依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自主决定量力举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对第一层次具有补充作用,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个层次是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实施。当时制定这个制度模式的目的是想通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方式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适当分散国家的经济负担,并能够适当积累起一定的基金,促进经济发展。
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决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中,一个最重大的突破是关于个人账户的设置;“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实际上就是社会统筹和积累制的结合。另一个突破是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要分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保证基金正常支付及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经过改革试点,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专章规定了社会保险。1994年和1996年劳动部先后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范建立了社会化
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制度。1995年国务院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以农民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缴费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老农保)。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了统一的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基金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作出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对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明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8年又对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1999年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以法规形式规范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将原来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待业保险制度”扩展到所有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将只由企业缴费改为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范了城市贫困居民社会救助工作;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政策,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在原劳动部基础上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初步理顺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从党的十六大到党的十八大,以统筹城乡发展为显著标志,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城乡统筹、全民覆盖、全面发展时期。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将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出新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并作出部署。在总结东北三省试点经验基础上,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措施,要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解决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普遍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2003年国务院决定开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2007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0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12年底总体实现城乡低保应保尽保。2009年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到2012年底实现制度全覆盖。2003年国务院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2007年开始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大政府对城市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的投入力度,重点解决城乡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此期间,国家还制定实施了支持发展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的政策措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