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
2013年2月,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围绕从深化认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以及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等,分别从完善初次分配,健全再分配,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形成合理分配秩序以及加强对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等方面,对于未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要准确把握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实现倍增;二是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三是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四是收入分配格局趋于合理。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也强调,要“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一)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制度,目的在于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在这里,合理兼顾效率和公平,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个时期以来,人们往往关注初次分配解决效率问题、再分配解决公平问题,实际上目前许多分配不公问题产生于初次分配领域。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是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内涵的丰富和完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既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不断增加社会财富,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切实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初次分配是整个收入分配制度中最具基础性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四大以来的历次党代会报告,对完善分配制度尤其是初次分配制度都提出重要表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步”和“比重”,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和“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的重要实现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干预由市场形成的初次分配环节。然而,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分配制度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其中既有要素市场发育不足的原因,也有政府行为不够到位的问题。在深入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政府还应在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负起责任。以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因地制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原来就在政府宏观政策范畴之中。上述组合性改革将向社会释放出清晰的信号,在初次分配领域更加重视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同时,“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明确了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的合理性。相比资本和管理由要素市场决定报酬机制较为成熟的现状而言,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机制仍需尽快健全。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知识”要素增列其中,为依法保障知识(包括品牌、创意等)和技术成果参与分配的稳定机制明确了方向。
第一,促进工资不断增长。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发挥工资指导线的作用,指导企业依据薪酬信息,及时调整企业内部各工种(岗位)间工资分配关系。加强工资立法和劳动标准体系建设。
第二,不断提高工资最低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经济、法律、信息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稳妥扩大覆盖范围,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资互利双赢。
第四,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就业是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主要渠道。当前每年我国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城市新增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复员军人安置等,已成为急需解决的就业难题。中小企业在创造50%GDP的同时,吸纳了75%以上的就业人员。政府应该从税收、金融、法律等方面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民家庭分散生产与社会大市场的有效结合,加快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步伐。农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形式,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有利于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一条龙,扩大了当地大宗农产品销路,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力。此外农业龙头企业已成为我国农业投入的重要来源。同时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有利于实现科技兴农,激烈的市场竞争迫使龙头企业主动采取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进而提高农业生产力。另一方面,要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为主导、多元化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解决农民分散经营、提高农业组织化、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制度保证。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在推广农业技术、生产资料供应、质量检验、农产品营销等
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仍存在组织不健全、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等弊端,影响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
(三)优化制度环境,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作为衡量国民富裕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主要是通过交易、出租财产权或进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专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出让纯收益等。目前,我国居民动产收入主要来源是储蓄、债券、保险和理财产品,以及股票、期货、黄金、外汇市场收益,不动产收入比例尚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扩展投资和租赁服务等途径,落实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这些具体举措,对理顺和规范股市等投资行为、提高租赁服务质量水平,拓宽居民租金、利息、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都将注入新的活力。贯彻上述要求,应继续依法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相应地,继续扩展居民投资和租赁服务等途径,主要包括:一是发展和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包括分红制度),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是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保护存款人权益;三是创新金融体系,强化投资理财渠道监管、规范交易方式、探索网络交易模式,丰富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基金产品,让居民选择多样化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四是参与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与分红,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行企业员工持股;五是发展其他实业投资及租赁服务业,规范房屋租赁、收藏品投资、房地产等市场,依法保障居民不动产权及其抵押、转让、出售、出租等权利,形成可交易流动资产。六要改革征地制度。2010、2011年连续两年农户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快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城乡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城乡收入差距仍然很大,部分根源于城镇居民的房产收入。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过低,农民享受不到土地增值收益。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承包经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与土地被征用后所创造的大量增值收益相比,所补偿的费用远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等问题,近年来关于暴力拆迁的报道频见于网络,土地补偿费用问题已成为近年来农民上访最集中的问题。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进一步明确要“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为此,要更加重视规范市场秩序和完善制度建设,维持良性运行市场秩序,保护居民合法增收权益。
(四)完善税收体系,加强对财富差距的调节力度
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在再分配调节上是指与居民收入直接相关的税制,如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等。总的思路是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工具,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不断健全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
税收及转移支付可以有效缩小初次分配产生的收入差距。内地可借鉴香港的经验,进一步改革税收体系,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加强税收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罚力度,稳定税源。改革税收体系,不仅需要大力推进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税等直接税制度的改革完善,而且还需高度关注间接税手段的配置与运用,因为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通过降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提高居民的收入。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开征特别消费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此外我国税收制度注重对货币收入的调节,几乎没有对财富征税,使得财富的代际传承进一步扩大收入分配差距。对居民的财富征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防止财产过多地向个人集聚,缩小由起点不同导致的贫富差距,使更多的财富归社会所有,增强政府调节收入状况的能力。
(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强对困难群体救助和帮扶
转移支付是公共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社会制度,是解除人民群众后顾之忧、引导社会合理预期的重要基础。
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扶持力度,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正成为党和政府促进分配公平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加大扶贫力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就业帮扶、生活救助、医疗互助等帮扶制度,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要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标准和保障水平,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应不断完善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标准,建立城乡一体、覆盖全国、能够基本满足多种困难救助需求的社会救助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加大扶贫力度,提高扶贫标准,逐步提高贫困人口健康生活水平和稳定发展能力。
物价上涨直接影响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消除物价上涨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在建立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对粮油及肉蛋禽和蔬菜等市场定价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应根据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价格上涨情况,建立健全动态价格补贴机制,当此类商品因生产成本上升或供求失衡等原因引发价格持续出
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政府应及时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给予适当的临时价格补贴,确保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家庭生活不受调价、涨价的影响。为弥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价格补贴机制的不足,确保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和权益,各地政府还应从本地具体实际出发,主要采取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措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鼓励和支持困难群体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不断增加他们的工资收入或经营净收入。
(六)加快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橄榄型”是“两头小中间大”的通俗比喻,是指中等收入者占多数,扶贫对象大幅减少,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均占少数的形态。要实现上述重大目标任务,就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政府监管,加大执法力度,重视信息监测等方式,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迈上新的台阶。
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一是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坚决堵住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等领域的漏洞,深入治理商业贿赂,严打侵吞资产、贪污贿赂等行为,查处走私贩私、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非法活动。二是大力规范“灰色收入”。加快建立收入信息的监测系统,清理规范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非货币性福利等。继续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坚决切断产生“灰色收入”的渠道。三是严格调控垄断收入。对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和领域,要完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加强监管,使其行业收入透明化;对那些不必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和领域,则应打破垄断,引入竞争。要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关键是让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格局,是一种通俗说法,即指中等收入者占多数,扶贫对象大幅减少,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均占少数,呈现类似橄榄“两头小中间大”的形态。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就是要让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由于劳动所得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首要环节,是中低收入者的基础性收入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根据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关于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占多数的要求,围绕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的系列改革思路,旨在初次分配兼顾效率和公平,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考虑到再分配也要兼顾效率和公平,而且必须更加注重公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重申的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将综合运用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主要手段,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和公共资源占用及其收益分配机制,还要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我们要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结合,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重点向低收入者倾斜,既要倡导勤劳致富、支持创业创新、保护合法经营所得,也要在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综合国力持续增强的同时,普遍提高人民富裕程度。而且,我国的橄榄型分配格局,应当是制度完善、调控有效、比例合理、关系协调的格局。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明确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的基本政策导向,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必将为中等收入群体营造更好的发展壮大空间。
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必须重视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衡量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对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改革指导思想,我们要依法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实行国家依法征收征用补偿原则,依法规范和保障居民拥有使用权的房屋、土地和资源的转让行为,进一步健全保护公民财产权制度,为切实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为了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还必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新的方向,更好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要继续拓展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多种渠道,主要包括: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落实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包括分红制度),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适度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保护存款人权益;强化投资理财渠道监管、规范交易方式、探索网络交易模式,丰富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基金产品;参与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分红,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行企业员工持股;发展实业投资及租赁服务业,规范收藏品投资和房地产等市场。对此,各级政府应更加重视规范市场秩序和完善制度建设,通过健全法规、调整政策,加强对居民投资租赁行为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维持良性运行市场秩序,保护居民合法增收权益。同时,随着城镇化水平稳步提升和新农村建设逐步深入,农民在拥有和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住房财产权等方面,以及在金融产品和实业等投资领域,都将有更多条件和机会来增加财产性收入,必将为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作出贡献。
总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直接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我们既要倡导勤劳致富、支持创业创新、保护合法经营所得,也要在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综合国力持续增强的同时,普遍提高人民富裕程度。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将是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朝着共同富裕前进的宏大理想,更是需要全党全社会戮力同心共同奋斗的现实目标。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