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4年9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现就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基层公务员考录工作。近年来,一些基层机关由于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等原因,出现了“招人难”的情况,基层公务员队伍人员短缺、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突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的重要决定,对于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为艰苦边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各地要从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录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健全和完善基层考录制度,扎实有序推进基层考录工作,使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人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适当降低基层公务员进入门槛。各地可以根据艰苦边远地区实际情况,单独或者综合采取下列六项措施降低进入门槛:(一)适当降低招考职位学历要求,最低可到高中、中专;(二)放宽招考专业限制,乡镇机关可不限专业;(三)适当调整报考职位年龄条件;(四)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五)合理确定开考比例,报考人数较少的可降低开考比例;(六)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各地根据工作实际和队伍建设需要,可以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户籍或在本市(地、州、盟)、县(市、区、旗)长期生活工作的人员招考

除上述政策外,在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地区县乡可进一步采取以下政策:单设职位招考;设置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当地县乡事业编制人员和退役士官士兵招考;必要时可不设开考比例。

三、拓宽基层公务员来源渠道。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青年到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要加强招考政策宣传,到高校进行宣讲,吸引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提高基层机关录用高校毕业生比例。加大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基层公务员的力度,经过3至5年,定向考录比例一般应达到当年乡镇公务员录用计划的30%以上。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的力度。积极开展从优秀工人、农民等生产一线人员中考录乡镇公务员试点工作。

四、保持基层新录用公务员稳定。各地要切实关心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新录用的公务员,从实际出发,努力解决好他们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使他们热爱基层、扎根基层、安心本职工作。各地要明确艰苦边远地区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其中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上级机关。上级机关一般不得以借用、帮助工作等方式抽调乡镇公务员,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应征得借调单位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并明确借调时间。要加强新录用公务员的培训与管理,使他们尽快熟悉基层情况,提高服务基层的能力。

五、夯实基层公务员考录工作基础。各地要健全考录工作机构、充实考录工作力量,为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要加强调研,全面了解艰苦边远地区基层

公务员队伍情况,准确掌握“招人难”职位分布情况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招考计划。在确定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招考数量和报考资格条件时,要认真听取县乡基层的意见。要坚持县、乡行政编制分层级管理,以县为单位,乡镇机关总体空编的,要及时开展考试录用工作,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补充人员。要提高考录科学化水平,按照基层工作实际需要和基层行政执法特点,以能力测试为核心,科学设计县乡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积极推进为基层单独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工作。对履行职责有少数民族和本地语言能力要求的职位,可以进行相应的测试。

六、加强基层公务员考录工作领导。各省(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要坚持依法考录,坚持“凡进必考”,确保基层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要严格控制降低进入门槛政策的适用范围,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和职位资格条件的设置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从严把握。不得简化考录程序,坚持全程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好干部标准,加强对考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的考察,注重把好思想政治关。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针对特定人员设置与履职无关的资格条件。要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招考的宣传工作,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公务员考录工作的公信力。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人员。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及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各地降低门槛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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