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7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

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本章完)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_第五章 报销结算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_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_第五章 报销结算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_第九章 宣传教育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_第六章 宗教工作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的通知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_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中国共产党章程_第七章 党的纪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_第六章 教育培训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_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六章 讨论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十章 交流、回避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_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_第五章 公务用车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_第六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中国共产党章程_第一章 党 员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关于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通知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_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五章 考 察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_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_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中国共产党章程_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_第七章 附 则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_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_第九章 附 则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_第七章 附 则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_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_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_第九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中国共产党章程_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章程_第七章 党的纪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第七章 监督约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_第十章 监督检查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_第一章 总 则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第七章 监督约束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_第一章 总 则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_第一章 总 则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第三章 选拔任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_第一章 总 则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_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_第十章 附 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_第八章 附 则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_第一章 总 则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_第五章 民族工作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_第一章 总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_第二编 分 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_第七章 附 则关于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务实节俭过节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_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_第四章 培训组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_第七章 附 则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第八章 退出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_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_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_第四章 行文规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一章 总 则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_第一章 总 则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_第七章 附 则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第三章 选拔任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_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章程_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七章 任 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_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_第四章 行文规则关于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务实节俭过节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_第二章 设 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_第九章 宣传教育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_第九章 宣传教育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_第一章 总 则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_第三章 起 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第一章 总 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国共产党章程_第六章 党的干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_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