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内监督 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环节,加强外部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政治主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监督体系的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外部监督作为监督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具有监督主体广泛、监督形式多样等优势,是党内监督的有益补充,对于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对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在当前形势下,充分发挥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政协、审计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拓宽监督渠道,使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形成合力,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
一、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依法监督
人大的监督权,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 。人大监督包括全国人大监督和地方人大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有责任代表人民对党进行监督。人大本身所享有监督权和涉及的监督领域,使人大在加强党的外部监督方面具有相对权威性和强大的说服力。作为外部监督的重要途径,人大对于加强党的外部监督发挥着主导作用,对此,人大应严格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把监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杜绝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政府监督是外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按照《监督条例》的要求,强化监督意识,明确监督权限,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增强决策部署和督查落实。土地、环保、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好各领域的监督作用,加强各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避免重复监督引起的相互推诿和扯皮,保证政府专门机关依法开展监督。在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被监督对象有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材料。
监察机关的监督受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2016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
器的监督”,并强调“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这意味着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要完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关进一步发挥其行政监察的职能。目前,我国的监察机关在行使监督职能方面还存在不足,如监督的职能、范围和对象相对狭窄,监察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等。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改革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扩大监察的范围和对象,明确监察的职责和定位,使监察机关在实践层面能够科学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真正做到监督无死角、全覆盖。
司法机关对党的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加强司法监督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关键内容。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巨大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党组织遭受侵蚀,党员干部违法乱纪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下,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追究,司法机关强化对党的宪法监督,保证各行为主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有效推动政局的稳定和党群关系的和谐。同时,要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违法行为进行侦查和审判,在此基础上强化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