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
党章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党员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在党组织、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和对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作出鉴定或者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被调查处分对象所作的申明和辩解,属于申辩。党员或者公民对自己所受的处分或者处理不服时,向原处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的要求予以公正处理的意见,或者代表被处分、处理的人向原处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的要求予以公正处理的意见,属于申诉。不准侵犯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是保障党员合法权益的一条纪律。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一方面要坚守“高压线”,严格要求党员干部;另一方面也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分清是非,以事实论功过。既不会放纵任何一个违法枉纪、贪污受贿的党员干部,也不会冤枉任何一个为民谋发展求福祉的党员干部。
当前形势下,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逐步深入,难免会影响一些人的利益,再加上一些能干、会干的党员干部,常常容易得罪人,也容易招人嫉妒,也许还会有人举报。对有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举报,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理应一查到底。为没有不当行为的监督对象澄清事实,就是在为他们消除负面影响,让他们可以放下包袱,大胆工作,造福一方,为他们注射一支谋事创业的“强心剂”,也还人民群众一个事实真相,这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的担当精神和对监督对象的关心和关怀。而对那些捕风捉影,甚至是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应该采取措施,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也是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优秀党员干部最好的保护和爱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尊重被监督对象的权利和人格,可以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和规范化,是以人为本、依纪依法办案的体现。这可以使监督对象了解对其错误处理决定的全过程,消除内心疑虑,加深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加深对组织的理解、信任和感激。可以使党内监督真实、客观、公正,避免冤假错案,进而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