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议事决策
议事决策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条例》第五章明确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议事决策的原则程序、决策咨询机制、议事决策会议、议事决策的组织实施等基本问题,为党的地方委员会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以及有效实施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指导。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程序
《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内议事决策的原则程序的确定是一个不断探索发展的过程,建国之后,随着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角色的转变,之前的议事决策模式也就不再适应“执政党”角色,我们便开始了新的议事决策模式的探索,但是受到“左”倾的影响,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这个探索一直都在被中断,党内的决策程序依然没有改变集权封闭的特点,民主生活一直被一元化、家长制的集权模式所代替。鉴于由此带来的深刻教训, 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作为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准则》重申了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组织原则的地位,在强调“四个服从”的同时,确定了发扬党内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保障党员权利等要求,并规定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随后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邓小平做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他指出,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的、不加分析地将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十一届六中全会要求,把党建设成为具有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党,树立党必须由德才兼备的领袖们集体领导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强调集体领导,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十四大报告中提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 “只有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实施”, “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并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作了更为完整的解释,补充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此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成为实现民主集中、健全党的组织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1997年北戴河军委常务会议中,江泽民首次提出“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在之后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上,“十六字”方针得到了具体阐释:“集体领导、民主集中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重要的方法和程序”,并将其确定为“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200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2010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都沿用了“十六字”方针,2012年党的十八大在修订《党章》时也将“十六字”原则保留下来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作为党议事决策原则不断得到巩固与强调。
这“十六字”方针的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内在统一。这是新时期党委领导工作新经验的科学总结,它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工作的客观规律,反映了新形势下加强党委建设的内在需求,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民主集中制的理论,为实现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指明了方向。“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精髓,体现了党委制的实质,是党委领导的最高
原则;“民主集中”是决策方法,没有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集中,就不能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形成全党的统一意 志;“个别酝酿”是民主集中制的必要过程,十四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 “会议决定”是党委集体决策的必经程序,对重大问题,各级党委要在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党委议事决策的原则与程序直接关系到决策的正确与否和质量高低,也是决策是否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准。当前,我们党正带领全国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致力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地贯彻落实“十六字”方针,切实完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党委的领导水平和决策水平。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要保证各种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正确的解决,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健康而顺利地发展,各级党委更要加强集体领导,实行民主决策,最大程度地集中“一班人”的智慧,充分发挥大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党章把“十六字”原则作为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确定下来,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作风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特别是对那些新担任党委领导职务的同志养成民主作风、提高领导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有利于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工作制度,推进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具体地说,这“十六字”原则既有原则和纪律,又有方法和程序,既重视民主的形式,又重视民主的内容,把协商民主同程序民主统一起来,把个别和一般统一起来,构成了科学决策的严密体系,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只要坚持按照这“十六字”原则去做,就可以从决策层面保证党的各项工作的成功。
第三,有利于促进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为顺利完成改革发展稳定的繁重任务提供制度保障。“十六字”原则关键是决策的民主化,各级党委带头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并不断积累成功的经验,必将带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在领导活动中充分发扬民主,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现代国际政党政治的实践表明,一个执政党是否民主,是否按科学程序决策,直接影响到执政党的形象和威望,影响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各级党委要努力做好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协调和整合工作,在对各种重要问题进行决策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严格按规则决策,按程序决策,努力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并不断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各级党委坚持严格按照“十六字”原则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民主集中制就会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从而为顺利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生活中的体现,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对于发挥集体智慧和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有力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集体领导是我党在革命实践当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左”倾与右倾错误的发生,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们没有坚持集体领导,将党的组织生活变成了个别领导的一言堂。党内决策没有充分的交换意见与沟通,就无法做出科学民主的决策,就不符合集体领导原则。坚持集体领导,要摆正个人位置,让
每一个党员平等的参与集体生活,书记与党委委员是平等关系,并非上下级,在召开党委会或常委会的时候,有些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书记说了算的现象。在党委对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以及涉及本地区重要决定的决策过程中,仍然沿袭以往的做法,党委委员只作为“聆听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见,就算表达自己意见,最终也变为“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的走过场,集体领导变成了空话,最后都变成书记一锤定音,严重损害了党的集体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变成了只有集中,没有民主,压制了集体智慧的发挥,长此以往,损害的不仅仅是党员干部形象,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个别酝酿是党委形成决议之前,党委成员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的重要过程,是党委议事决策的必要环节和主要方法,是党内政治生活的进步与完善 。坚持个别酝酿的方法,是为了在党委全体成员开动脑筋、集思广益、平等交流、充分交换意见的前提下 ,使得大家能够统一认识,形成一股合力,使得整个党委拧成一股劲,劲往一处使,为制定正确决策打下基础,更好的发挥各级党委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要防止个别酝酿变成个人主观意图的实现途径。某些书记找委员“个别酝酿”,全然不是为了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进行磋商,而是通过这种“个别酝酿”,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委员,在官本位的思想影响之下,委员们往往照顾到“一把手”的面子,即使有不同想法也不表达,这样就大大挤压了党内民主的空间,扼杀了不同意见,长此以往,这样的“个别酝酿”就变成了书记实现个人主观意图,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党委之上的常规手段。“个别酝酿”进行得如何,不仅涉及党委内部的工作氛围和决策质量,更事关党内民主与党内和谐。党内民主,说到底就是要让每一个党员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党内事务中树立主人翁意识,能够献言献策;党内和谐,说到底就是要营造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统一意志又能充分尊重每一个人意见和建议的生动活泼的政治生活局面 。
会议决定是议事决策的实现形式,是决策程序性的体现。一切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党委会讨论决定是党委实现自身职责的重要形式,以维护党委作为各地区事务领导核心的地位。要严禁领导者个人凌驾于党委会之上,擅用党委的名义作出重大决定,严禁以书记办公会、碰头会、党政联席会等非正式会议取代党委会的决策权。党委会不是通气会、通知会,走过场,是保证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各党委委员及常委应负责任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自身智慧与才能,为议事决策科学化贡献力量;而作为“一把手”的书记更应摆正自己的位置,绝不能越界、越权、包办代替委员职责。全体党委委员要坚决贯彻“十六字”方针,提高决策会议的有效性,保证决策科学。开好决策会议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四个全面”的主体责任,始终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目标,所做的决策力求民主、科学与合法合理,做到坚信马列而不唯书、保持一致而不唯上、多方论证而只唯实,才能使人们的认识产生飞跃,形成正确的观点、意见、思路,作出正确的决策。二是在会议上要充分地表达意见,发扬集体智慧,取长补短、求大同存小异,少数服从多数,要全体委员统一到正确的认识上来,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实行票决,这是保证决策的合理性和效率性的关键。要坚持“会议决定”,就必须坚决防止和克服未经充分论证而草率决策的倾向和迁就少数意见和枝节问题而优柔寡断、议而不决的倾向 。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