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1.党委审批的内容和程序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程序图示
党委召开审批预备党员会议,应提前告知每个党委委员召开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的日期和审批对象的基本情况,使党委委员事先有所准备,以便能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会议程序:一是党委书记说明会议议题;二是由党委组织委员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及组织员考察谈话意见;三是党委成员讨论,提出的问题由党委组织委员负责解答;四是全体委员表决;五是党委作出审批决定。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的会议结束后,党委书记应及时将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填写《批准中共预备党员通知书》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2.党委审批的注意事项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要注意以下方面:
(1)召开审批预备党员的党委会,应由党委书记主持,与会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
(2)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3)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中讨论决定,不得以碰头会、党务干部联席会、党委成员传阅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更不能由党委书记、副书记个人或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同志代表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4)党委集体表决时,全体委员一半以上认为发展对象具备党员条件且入党手续完备的,方可批准。党委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因有的党委委员对发展对象的情况不了解,出现意见分歧,应由党委组织委员负责说明情况,加以解释,然后付诸表决;如果因申请人存在某些缺点、错
误,党委委员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有不同意见,应展开充分讨论,尽可能取得统一认识后进行表决;如果因发展对象的某些重要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引起意见分歧,应暂时休会,待调查清楚后再议。
(5)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6)填写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栏时,应写清党委成员总数、与会委员人数及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起止时间。党委会审批后,应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7)党委审批没有通过的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不必装入本人档案,应返回党支部连同其他入党材料一并保存备查。如再讨论其入党问题时,需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
(8)要认真如实做好党委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