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一)教育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础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使其树立坚强的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教育虽不是万能的,但离开了教育却是万万不行的。在我们党内,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教育不扎实是一个重要原因。教育的功能在于改造人的主观世界,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使人们开阔眼界,增长知识,提高本领。对于反腐倡廉工作来说,教育就是要各级领导干部增强自律意识,自觉做到“不想”腐败。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们才说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教育是基础。当前,每个党员都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更加艰巨的建设、改革任务,能否在新的形势和任务条件下,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与有没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能不能自觉地遵纪守法有重要关系。大量事实证明:那些在改革开放中作出了成就、受到群众拥戴的共产党员、党的干部,都是遵纪守法的模范;那些在改革开放中败下阵来,损人利己、损公肥私、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所谓党员、干部甚至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都是无视党纪国法、违法乱纪的典型。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实在令人触目惊心。因此,我们要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做合格的共产党员,就必须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保持高度的组织纪律性。
我们之所以说教育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是因为教育从本质上看,具有深人人的心灵深处产生感化作用的教化功能。人都是有欲望的,有些欲望是正当的,有些欲望是不正当的。教育的目的就是使人保持正当的欲望,不产生、少产生不正当的欲望,当不良欲望出现的时候,能够靠外部的约束力量和内心的自控力量把其压抑下去。拿党风廉政建设来说,就是要通过教育使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产生腐败的念头,即使在有了腐败念头的时候也能够自觉地克制。可见,教育的基础作用不可忽视。教育的成效,一方面需要教育者的各种灌输,另一方面需要受教育者将外部灌输内化为引导、控制自身心理活动的力量,从而来节制不良欲望的产生。对于党风廉政建设来说,教育就是为了使我们党的领导干部减少、消除种种邪念或贪欲,因此,教育实际上就是带有预防性质的手段。从查处的案子来看,腐败分子共同的特点是,到最后心理上是后悔莫及。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党历来注重思想理论建设,在党员干部教育方面做了很多探索,积累了很多的经验。但还需要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通过改革的办法,进一步完善教育的内容,改进教育的方法,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教育效果,使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使我们的整个社会促成廉洁文化氛围,形成有利于促进廉政的文化环境。
(二)制度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保证
中外政党解决腐败问题的经验表明,必须要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用先进的制度抑制腐败。只有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根本作用才能不断抑制和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制度建设,在党的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特点,是巩固思
想、政治、组织、作风等各方面建设成果的保证。加强党的建设,最根本的就是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要做到严格按照党章办事,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党的制度,作为全党的一种行为规范,就是把长期以来党的领导工作中和党内生活中的经验教训加以总结和概括所形成的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党内的规定、条例、规则的总称。党的制度大体上有以下几类:一是组织制度,主要包括选举制度、机构设置制度、发展和管理党员制度、基层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纪律处分制度等;二是领导制度,主要包括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党对各级组织领导制度、党政分开制度等;三是工作制度,主要包括请示报告制度、会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财务制度、文书制度等;四是生活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生活会制度、学习制度、监督保障制度等。
我们之所以说制度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保证,是因为制度是党员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全体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党的工作秩序化、规范化的保证。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加强制度建设,才能以制度规范和约束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为,特别是当一些党员干部因违反制度而受到制度的制裁时,可以对其他干部产生一种教育和震慑作用,从而使党员干部“不敢”搞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我们所说的制度应该既包括法律法规和各种各样的具体制度,又包括保证这些具体制度落实的体制和机制。同样,制度不光是一个建立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怎么执行、如何落实的问题。从反腐倡廉的角度看,我们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制度,如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反腐倡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的制度、完善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制度、完善整个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等,这些都属于基础性的制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的各项制度措施,如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和投资制度、工程建设招标技标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产权交易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这些都有助于从源头上、从制度上来预防和遏制腐败。当然,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对整个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建设的领导,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从法定制度上来保证反腐败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要通过立法机关把“廉政立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各级政府在作出决策和出台重大改革决策时也要注意体现反腐倡廉的要求,要把反腐倡廉的要求与各级政府所出台的改革措施同各部门的业务紧密结合起来。还要依靠各地方、各部门结合各自的业务,制定预防腐败的各项部门性的法规、措施。
(三)监督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
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就决定了在我们党的手中,或者更确切地说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党和国家的权力。这-方面为我们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党员尤其是党的干部被权力所腐蚀的危险,因为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是腐败的权力。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建立健全教
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监督是关键”。只有加强监督,才能营造一种“不能”、“不易”产生腐败的环境和氛围,从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使党拒腐防变,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
我们之所以说监督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是因为监督就是要使领导干部的活动置于广大党员、群众和党组织的视线之内,从而使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不能”或“不易”搞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监督关键是要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加强监督,主要是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这方面我们党这些年来做了大量的探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党的十六大以后,进一步加大了对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力度。从党这个角度来看,2004年年底已经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的法规,这个法规在我们党的法规建设历史上是第一次,里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性措施。在十六大之后,我们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在不同的场合郑重表示,他代表中央政治局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从党内来看,中央政治局先后多次向中央委员会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监督要抓重点环节、重点部门,就是权力行使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在这方面,这些年来加强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加强了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加强了对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同时我们注意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这包括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支持保证人大监督,支持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的监督,包括强化审计监督的力度,支持保证司法监督,支持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在党的领导下,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社会监督,这也是我们正在认真探索解决的一个课题。
在此还必须要明确,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中,我们说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主要是说明教育、制度和监督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等于教育、制度、监督三者的简单相加,更不是三者单打一,而是教育、制度和监督必须三者并重,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之中。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原则,这个指导原则应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腐败作为一种综合症,没有哪种单一策略、单味的灵丹妙药可以奏效。成功的方法往往是范围广泛的多种策略、多种措施的综合运用。这已经被国际经验所证明。二是在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过程当中,“教育、制度、监督”这三者都至关重要。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这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观点。也就是说,它们在防治腐败体制当中各自的功能是各不相同的,而三者在整个防治腐败的体系当中是处在并重的位置,就是三位一体,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只强调教育而忽视制度和监督,或者只强调制度和监督而忽视教育,从理论上也好,实践上也好,恐怕都是不完全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