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党员行为规范
强化共产党员的行为规范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保持党员先进性和党肌体惩腐自净的需要。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如何进一步强化共产党员的行为规范,这是需要认真对待并正确解决的重大问题。
这一章,我们先从概念入手,谈谈党员行为规范的涵义、要求等基本问题。
一、党员行为与党员行为规范
(一)党员行为规范的涵义
1.行为规范的概念。
行为通常是指人的所作所为。心理学上泛指有机体外显的活动、动作、反应或行动。法学上特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权力、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在党的建设领域里,专指共产党员的内在的心理反应(思想、感觉、判断、态度、信念、意见)以及外在的可观察的身体反应,例如举手、投票、发言、争辩、著文以及涉及政治事宜或经济手续的指示、批语、签名等等。行为又分个人行为和群体行为。一种行为反复出现并呈稳定形态,并成为个人或群体公认的样式,即被称为行为模式。它在一定条件下对人的行为有指导、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自20世纪40年代开始,一门以研究人和动物行为的一般规律的综合性的学科即行为科学逐渐流行。它包括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管理学等与行为有关的一切学科,其主要任务是解释、预测和控制动物、个人和群体行为。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部分社会学者、政治学者和党的建设学者尝试把行为科学引入党的建设研究,主要是党员行为的研究,探索党员行为的内在思想、心理情绪因素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党员个人行为与群体行为的关系等。
规范也可以称为规则、规矩、规制。行为规范是行为的准则、原则的统称。行为规范是用以调节人际交往,实现社会控制,维持社会秩序的思想工具,它来自于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交往经验,是人们说话、做事所依据的标准,也就是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行为。任何一个人都不能离开社会而孤立地存在。自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存在着人的行为规范。它是人们在劳动和生活中,体现社会共同意志导向、为人们普遍认同和接受的行为规则。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行为规范,原始社会存有禁忌,进入古代文明社会以后,在禁忌、迷信、风俗、习惯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奴隶制、封建制等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一个社会又有各种各样行为规范,大至国家法律,小至一个地区、一个团体内部规章。此外,道德准则、宗教仪规、地区民俗等等同属社会行为规范范畴。
依照不同性质、内容、制裁方式及强制力之大小,社会行为规范大致分为有形的成文的和无形的不成文的。有人还把前者称为硬性规定,而对后者视为是软性的。一般来说,成文规范有明确的创制机关,有相应的权威支持,有具体的制裁手段。它们直接或比较直接地涉及社会权益的调整和磨合,鲜明体现一定社会意志导向,有强制性的约束力。这种强制力又分大小,例如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包括拘禁、判刑,而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强制力,最高不过是开除党籍、解除职务或其他行政性处分。不成文的规范是没有明确创制机关的,通常也没有实际的实施保障及制裁手段,主要依靠社会舆论、榜样示范及其他思想感情因素,以潜移默化的方式,使人们发生心理变化,形成地区的、集团的乃至社会的共识感、责任感,从而规范人们行动。无论成文规范或不成文规范,都是人们一种有意识的活动的结果,都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和体现,一旦外化成为规范,反过来又深刻影响着人们相互关系。健康的上进的行为规范,当然对社会进步有积极的作用,反之,则必定不利于社会发展。古往今来,一切有作为的政治家、思想家及社会活动家,都十分重视行为规范的作用,善于把社会行为规范作为提高人的素质、推动社会进步的强有力的手段。胡锦涛提出,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强调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原则,事实上都蕴含着行为规范的意义和作用。
2.党员行为规范的概念。
中国共产党的党员行为规范,是以党的名义制定和施行的关于党员行为标准、规则和规定的总称。它的核心内容是规范党员个人行为。包括三个具体方面,即必须怎样行为,可以怎样行为,以及禁止或不允许怎样行为。通常我们把第一方面内容称为义务性规范;第二方面内容称为授权性规范;第三方面内容称为禁止性规范。根据党员行为不同性质,又分政治、组织、经济(活动)、工作、廉政、道德等行为规范;根据职业或部门不同类别,又分组织人员行为规范,纪检人员行为规范,等等。
广义上的行为规范,有成文的和非成文的两种。成文的规范指党的法规、决议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明确以党内法规形式出现的如党章、准则、条例等又是重点。非成文的规范指党的习惯、传统和惯例,主要通过思想影响、心理体验、舆论力量,包括上一代对下一代的“传帮带”而发挥规范的作用,这种规范一般不具有组织强制力,而成文规范尤其是党章党规具有组织强制力。党的一般动员、号召和领导人的讲话文件也具有规范性,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为规范,除非作为正式决议或直接写进了党的法规文件。可见,规范和规范文件是有区别的。
规范文件对党员行为的规定,通常又分两种表述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就党的整体活动即对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作出规范,其中包括了对党员行为的规范。例如:党章载明“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无疑,党员个人也必须遵守这样的准则。第二种形式是直接对党员个人的行为作出规范。例如,党章载明:“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因此,党员在遵守规范上必须确立这样一种意识,即直接对党员个人行为作出的规范要遵守,对党的整体活动作出的规定、规则,同党员个人有关系的也要遵守。
党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而行动的。任何一个党员作为整体中的一员,活动都不是孤立的(除纯粹的私人性质生活之外),他的行为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的战斗力的发挥。因此,必须从党的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党内立法、执法和守法措施,指导、规范和约束党员行为,以保证党内生活正常秩序,协调关系,统一行动,使党的活动和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党员行为规范的实质,就是保证党的统一行动。特别是在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以及关系到党的形象的问题上,必须保证高度的统一和团结。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在中国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政治组织像我们党这样集中了那么多先进分子,组织得那么严密和广泛。所以能够如此,就是因为大家自觉自愿地聚集在党的旗帜下,承认党纲、党章,服从党的决议,接受党的约束,必要时还愿意作出包括生命在内的自我牺牲。为什么有些人不能加入我们的党,因为他们不能接受约束。他干这样工作也好,那样工作也好,往东也好,往西也好都得由他,而做一个党员就必须服从党的规章和决议,服从党的有关法规的规定,这是行为规范的意义和作用所在。
3.党员行为规范的特征。
如同任何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一样,共产党员行为规范的鲜明特点是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规范性就是有明确的标准,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禁止或不允许的,都有明确具体规定。概括性也就是普遍性,可以做的或不能做的,对所有党员在任何时候都是普遍适用的,没有例外。可预测性就是党员作为行为者在行为前或行为中就会知道这种行为将会产生什么后果,包括由于错误行为而可能受到的惩罚等等。如果没有具备以上特性,也就不能够成为正式行为规范,或说只是一个不完全的行为规范。共产党员学习、掌握党员行为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自己的行动有所遵循,使自己在党员行为规范的教育、引导、约束下,成为名实相符的共产党员。
中国共产党的党员行为规范,是在几十年的革命实践和党的自身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的。除了一般行为规范所具有的共性之外,它还具有由其所处的客观环境、历史条件及自身经验所形成的显著特点。主要的是:
第一,它是一个完整的行为规范体系。规范的系统性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行为规范很突出的一个优点。早在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就在重申了党的基本行为规范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之后,强调“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规,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刘少奇同志还就制定这种党内法规作了说明,他说:“要保证党的团结与统一,除政治上思想上之统一外,条文上亦应规定,法律上非团结不可,以避免个别人破坏党的团结与统一。并以此党规与党法去教育同志。”从此,我们党在党内行为规范建设上日益趋于完备、配套,逐步形成了一个系统,无论在形态上和内涵上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准。
仅以对党员的行为规范内容来说,包容了自基本到分门别类、从原则到具体要求等一整套规范。在文件形态上,基本规范指的是党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根本政治立场、组织观念等原则性质的行为规范,具体规范指的在工作、学习、生活、与群众的联系等方面的日常行为规范。这些规范随着情况变化,还在不断充实、发展,有一些规范失效了,然而又有新的规范来代替。仅以一则最近的统计材料为例,自1997年至2002年,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共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余件。由此可见,我们党的党员行为规范建设之规模和程度都是相当大的。
第二,它具有鲜明的纲领性特点。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党员行为规范不仅总结和体现了过去的经验,确认党内关系现实情况,而且照顾将来,提出目标、方向,使党员行为向更高的境界发展。因为我们党是有远大理想和目标的党,对党员思想情操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对这个问题,邓小平同志曾经有过精辟的阐述。他在答复外宾提问“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含义是什么”时,指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含义或任务,如果用概括的语言来说,只有两句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作为每一个党员的最高准绳。他的目的是要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他还强调对于我们党来说,还不是全部或大多数党员都已达到这样的标准,党的任务是要一步一步地提高党员的觉悟,使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成为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这一段话虽是几十年前说的,但对我们现在乃至将来长时期中都是有效的,是对我们党的党员行为规范的纲领性特点的深刻说明。事实上,我们党的基本规范和许多具体规范都体现了既照顾现在又照顾将来的特点。
第三,它是植根于中国社会和中国共产党实践的“中国化”的党员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党一贯致力于“党的建设中国化”。正如张闻天指出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不但要求估计到中国社会各阶级在革命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间区别,而且也要认识一切中国人所有的民族的、社会的、历史的、文化的、思想的、风俗习惯的各种传统与特点,正确认识这些特点,再来决定我们的斗争形式、组织形式、工作方法。这表现在:规范的创制上,以事实为基础,先有经验,再作定规,把优良传统和法规建设结合起来;规范的推行上,思想教育为主,执行纪律为辅,宣传在先,组织殿后;规范的遵守上,强调自我修养,严于律己,实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规范的保证上,重视榜样的示范,要求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以收到“上行下效”的效果。
以上所述,清楚地表明:我们党的党员行为规范是深深扎根于党的自身建设的沃土之中,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对党的兴旺发达已经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强调党员行为规范的重要性
1.党员行为规范的历史发展。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对党员政治行为、组织行为乃至道德行为,以党章及若干具体文件形式作出规定。这也是党的性质、使命及组织原则所决定的。党的第一个纲领(1921年7月)规定:党员“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之前,必须与力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在党处在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等等。党的第一个章程(1922年7月)规定:“凡是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1)言论行为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案;(2)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者;(3)欠交党费三个月……”一般来说,党所制定的党员行为规范,早期比较原则、抽象,中期比较具体、明确,现在则日益成熟、充实和全面,形成一个比较完善规范的系统,并且随着形势发展及党员情况变化,不断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原有规范或制定新的规范。
党的历史表明,党员行为规范是同党所处的环境、任务,以及党的路线、政策发展相联系的。当党初创,作为一个新型革命政党而开始出现在中国政治舞台上时,当然有那个时候的行为规范。后来,在党的发展历程中,在一以贯之地坚持党员基本行为规范的同时,也形成了同所处环境和任务相适应的一系列的党员行为规范。除党章外,比较有代表性的重要规范,在抗日战争时期有:《扩大的中央第六次全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1938年11月6日)、《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1941年7月1日中央政治局通过);在解放战争时期有:《中共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1948年1月7日)、《中共中央关于健全党委制的指示》(1948年9月20日);建国以后有:《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1951年4月9日)、《关于党的团结的决议》(1954年2月10日);此后,改革开放以来又形成了许多新的党员行为规范文件,对此我们将在后文中进行说明。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们党的不同历史时期党员行为规范的形成,作为理论先导、根据和说明,也必然产生一批行为规范指导的理论文献,例如毛泽东的《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整顿党的作风》,刘少奇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陈云的《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以及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领导同志有关党员行为的论述等,它们既为党员行为规范提供了充足的理论根据,又为这些规范的实施和效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认识不到上述理论文献的价值,就不可能真正和完全懂得党员行为规范的内涵。
由以上说明可见,中国共产党的党员行为规范,在几十年发展中形成了优良传统,源远流长,根深叶茂。那么,我们了解党员行为规范发展历程的意义是什么呢?第一,认识历史以更好地认识现在。懂得了过去党对党员是怎么要求的,就能更好地理解现在党对党员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第二,继承和发扬光大我们党的行为规范传统。这就是,党员行为规范必须同党的性质、目标和宗旨一致的传统;党员行为规范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提高的传统;党员必须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础上自觉接受党的规范约束的传统;所有党员在党章、党纪及基本规范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不受规范约束的“特殊党员”。
2.坚持党性原则与遵守行为规范。
党对党员的行为规范,从来是和党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所肩负的任务紧密相联系的。新的时期、新的任务、新的环境必然对党员有新的更高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面临着改革开放的考验、执政的考验,归根到底也就是廉政的考验。党员干部作为执政党的骨干,代表党和人民行使权力,是否廉洁自律,始终是掌好权、用好权、促进改革开放顺利发展的关键。而坚持党性原则,按照党章的要求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又是党员行为规范的立足点。
党性,是一个政党所固有的本质或特性,是阶级性的集中表现。列宁指出,党性是高度发展的阶级对立的结果和政治表现。中国共产党的党性,是中国工人阶级本质的最高体现,是中国工人阶级利益最高最集中的表现。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我们党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党性原则: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消灭一切剥削制度,为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奋斗到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这些党性原则,不仅体现了我们党的性质,而且反映了作为执政党行为规范的理念。
当前,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正领导着全体人民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战争年代,团结人民,消灭敌人,为革命胜利不怕流血牺牲,勇往直前,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
要表现。现在环境、条件、任务都起了变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掌握着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可以说处在金钱、物欲、人情的风口浪尖上。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2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产党员要用党性来保证和促进这个新体制的建立,同时要用党性来抵制市场活动中的消极因素,使这一新的经济体制服务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要坚决防止权力商品化,坚决防止把等价交换原则引入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2011年,习近平同志在学习杨善洲精神做人民满意的好党员好干部座谈会上强调,广大党员干部以杨善洲同志为镜子,找差距、增动力,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实践党的宗旨,做人民满意的好党员好干部。习近平同志指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我们学习杨善洲精神,就要像他那样以正确的世界观立身,把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化作一心一意为国家为人民利益奋斗终身的实际行动,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就要像他那样以正确的权力观用权,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行使权力的根本标准,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监督,公正处事、公道用人、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就要像他那样以正确的事业观干事,始终保持一股艰苦奋斗的劲头和锐意进取的激情,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在干事创业上,在难题面前敢于开拓,在矛盾面前敢抓敢管,在风险面前敢担责任,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就要像他那样以正确的群众观做人,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站稳群众立场,认真贯彻群众路线,自觉增进群众感情,把老百姓的事看成头等大事,把群众的冷暖疾苦挂在心上,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党性不纯,实质上也就是思想上、政治上的不纯,又导致组织上的不纯,以致产生腐败。所以,只有站在党性原则的立足点上,才能真正提高党员行为规范的层次和水平;而行为规范的层次和水平的提高,又是坚持党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当前,有的同志认为,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需要讲党性,讲行为规范了。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形势、任务虽有变化,但党的性质没有变,党的宗旨没有变,共产主义的最高目标和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没有变,也不能变。实行改革开放是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要使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进入新世纪,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共产党员必须保持和发展先进性与纯洁性,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脚踏实地地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奋斗。共产党员坚持党性原则和遵守行为规范,就要自觉地刻苦学习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创新理论,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模范,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模范,做遵守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模范,做脚踏实地、勤奋工作、忠于职守的模范,做反对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模范。无疑,这也是我们党对党员的行为规范要求在新条件下的具体化和实践化。
(三)新时期强调党员行为规范的意义
从我们党的历史来看,党从创建初期起,就开始注重党员行为规范的培育。毛泽东在建党前夕与蔡和森的通信中,就提出了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的观点,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1921年7月,党成立之日,就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劳动者根本利益的党,并始终把廉洁奉公等行为规范作为共产党人应有的道德素质。1929年12月召开的古田会议,我们党提出党员五项行为规范,规定新党员入党,必须具有牺牲精神,不能有发洋财的观念。同时,在中央苏区,毛泽东同志签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强调对那些身居高位的腐败分子,要从重惩处。1933年,党对罪大恶极的贪污分子熊仙壁处以极刑;1937年,对逼婚杀人犯黄克功执行枪决。
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成熟和壮大,党员的行为规范又成为我们党执政的基本要求。1944年4月,毛泽东同志号召全党学习郭沫若的《甲申三百年祭》一文,以史为鉴,吸取教训;同年9月,毛泽东同志在张思德同志的追悼会上,发表了著名的《为人民服务》的讲话,道出了共产党人行为规范的核心,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每个共产党员坚持党性原则的根本要求。
中国革命胜利前夕,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向全党发出警告:“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因此,“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这不仅指出了确立共产党员行为规范的必要性,而且也指明了党员行为规范的自律措施。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文中,也鲜明地指出:“有些党员受不起成功和胜利的鼓励,在胜利中昏头昏脑,因而放肆、骄傲、官僚化,以至动摇、腐化和堕落”,必须“和一切腐化、堕落的现象进行不调和的斗争,不断地从党内和国家机关中清洗那些已经腐化、堕落的分子(不管这种分子是做了多大的‘官’)”,为了保证党的纯洁,“每个党员都必须从各方面加强自己的锻炼和修养”,修养的目的,就是“要用严格的立场和正确的原则来约束自己”。我们党在确立行为规范的问题上,历来旗帜鲜明。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始终把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这无疑给今天新形势下党员干部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遵守行为规范指明了方向。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强调党员行为规范的意义是:第一,坚持党员标准和基本行为规范不可改变,党员始终都应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第二,在新的任务和新的环境下,对党员必须有新的要求,使党员行为规范进一步具体化,以体现新世纪新阶段的特征。第三,做到有现实针对性,使党员好掌握、好执行。现行党章除保持党对党员的一贯要求和基本规范外,明确规定:“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等,就体现了这种时代内涵和现实要求。
同时,按照党章所载明的授权规定及法定程序,中共中央、中纪委及各部门自20世纪80年代后,又陆续公布了一系列适应改革开放新情况的党员行为规范文件。例如政治方面有《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组织方面有《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经济活动方面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工作方面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各级领导干部外出活动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廉政方面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道德方面有《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等。正是因为有了以上各种规范文件,加上其他规定、规则,就使党员行动有了进一步的依据和遵循。
(四)党员行为规范的现实条件和组织保证
1.党员行为规范的现实条件。
从根本上说,党员行为规范是党内关系乃至社会关系发展的产物。有什么样的环境和条件就有什么样的规范。就某一个别规范文件来说如此,就整个的党员规范系统来说也是如此。我们不能把党的规范看作是脱离党所处的社会环境、党的斗争而孤立存在的,必须将二者密切联系起来。
然而,任何一部具有正式文件形态的党内规范又不是自发产生的。它是党集中了全党意志的有意识的创造活动的结果,是把党的建设经验(特别是党的内部关系方面)总结、提炼、升华并在党内多数人中形成共识的基础上产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员行为规范是广大党员意识的反映,而党员在共同理论旗帜、政治纲领、组织原则上的思想统一,正是规范产生的牢固基础。但是,有了这个思想基础还不够,还必须有必要的政治条件、法规准备和经验积累,才能造成科学的有效的规范。
第一,党的政治、思想、组织和内部关系的成熟是第一位的条件。当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整体,还处在分散的小组活动的条件下,是不可能产生统一的规范的;当党处在比较幼稚,政治、思想、组织尚未完全成熟的条件下,也不可能产生真正完全行之有效的党内规范。党的成熟是规范成熟的内在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内规范系列,除党章是诞生于建党伊始之时,主要的党内法规,都形成于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也就是党在经过严重失败之后,走向相对成熟的时期,但是随着客观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党还必须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使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可见,党内规范的制定和施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不断充实和不断完备的过程。
第二,必须在党内确立集体观念、全局观念,不断克服自由主义、小团体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思想。只讲个人自由,不讲组织纪律,是不可能形成党内规范的。如果党内有许多人“无法无天”,蔑视党的纪律,把规定、规范视作儿戏,拒不遵从,有了规范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我们党历来重视在党员中进行组织纪律教育,强调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并且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违反纪律、践踏党章党规的行为展开斗争。
第三,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积累经验,总结经验,使党内规范由低到高、由不够完善到比较完善,逐渐配套,形成系统。中国共产党的经验是,先有实践,后有定规,在习惯、传统和惯例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党内规范建设水平。
第四,建立对行为规范实施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党员行为规范,并不能保证党员自觉的实行,必须建立监督、保障制度,要有专门职能部门,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和破坏规范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制裁。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其相应的制度规定,职责之一就是保障党员行为规范能够付诸实行。
2.党员行为规范组织保证。
党员行为规范的实施是以全体党员的自觉遵守为前提的,否则,规范就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与价值。然而,不能认为一个党员一入党就会天然地认同和遵守党员行为规范,切实按照规范指导、约束自己行动。事实上,在规范问题上总是存在着遵守和违反,自觉执行与阳奉阴违以至践踏破坏规范的斗争。经验证明,党员遵守行为规范必须扫清各种思想障碍,最主要的是不应把规范看作是对自己的束缚,而要看作是使自己获得了自由,也就是获得了必然性的认识。当然,这是比较高的认识境界,是对党的生活规律以及自己所承担责任完全认识的结果。为此,要做到真正遵守规范,至少须做到以下几点:一要真正从实质上了解党员行为规范的基本精神及各项规定的具体内容,不是皮毛地形式地了解,也不仅仅是熟读、背诵条文了事。二要确实有遵守规范的自觉性,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依照行为规范办事。三要接受党组织对自己遵守规范的监督、检查,做得不够的要努力去做,做得不对的要坚决纠正。
除了“党员自觉遵守”这个前提之外,还必须从法规上和组织上给予切实有力的保证。这就是说,要给党内行为规范文件赋予党内一定的法权地位,要由党内纪律检查机关监督保障党内行为规范施行。中国共产党的党员行为规范文件都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或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讨论通过,或由中央授权有关部门颁布施行的,这就是说有了党内一定法权地位,使党员行为规范文件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显然,这为党员行为规范顺利施行提供了最重要的保障。
二、党员行为规范与几个基本概念的关系
(一)党员党性和行为规范的关系
马克思列宁主义是共产党员行为规范的理论指导。没有革命理论就不会有革命运动,也就没有正确的行为规范。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成果,是新时期党员行为规范的根据和灵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一系列理论创新成果。我们党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所以全党同志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都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党的一切方针政策都要最终促进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促进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因为我们党是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所以全党同志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努力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一切优秀的文化传统,努力学习和吸收一切外国的优秀文化成果,从而不断地创造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使社会和谐发展、全面进步;因为我们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所以全党同志的一切工作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都是为了实现好、发展好和维护好人民的利益,任何脱离群众、任何违反群众意愿和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所有共产党员尤其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深刻认识和牢牢把握十六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用以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这样才能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合格的党的领导干部。
共产党员增强党性,是保持和发展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因此,新的时期、新的任务、新的环境,要求共产党员更加自觉地加强党性锻炼。因此,必须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必须遵守行为规范,自觉地刻苦学习中共十六大以来的理论创新成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体而言,就是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模范,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模范,做遵守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模范,做脚踏实地、勤奋工作、忠于职守的模范,做反对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模范。
党对党员的党性要求和党制定的党员行为规范,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党性要求可以通过理论表述、政治号召,也可以通过党内立法、制定规章表现出来。通过一定权力机关,明令颁布和实施党员行为规范,就是后一种形式。内容决定形式,但又必须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形式保证内容,没有一定形式,内容就会变成空中楼阁。党员行为规范作为调整党内各种关系的手段和利器,它涉及了人们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说到底,也是利益关系问题。在我们党内存在的利益关系,主要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这些利益关系表现在思想上、政治上和法规上,就是党性与个性、民主与集中、纪律与自由、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归根到底,是党性与个性的关系。党员行为规范,就其本质功能来说,就是调整上述关系,使党内关系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毛泽东同志曾经说,党性就是普遍性,个性就是特殊性。党性是共同的性质、普遍的性质,全党每一个人都有的性质,比如在党的理论、纲领、政策等原则上统一起来,这是共同的。当然,每个党员又有个性的方面,讲党性并不是不承认个性或抹杀个性,而是使二者正确地结合起来,用我们党的习惯语言就是:局部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这也就是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的原则。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原则来调节各种
利益的相互关系,行为规范文件就是以党内法规手段调整党内关系的强有力的调节者。
(二)党员行为规范与法律政纪的关系
社会规范多种多样,党员行为规范是党员所遵循的特殊规范。然而,党员同时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他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联系,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每种关系,就要受到相应一种规范约束。也就是说,共产党员除了遵守党员行为规范,他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范、行政纪律规范乃至社会道德规范等等。
党的章程、法规等规范与国家法律、法令本属两个不同的范畴。党的规范从属于党,国家法律从属于国家。但是在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作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核心,它的内部规范同国家法律紧密相连,存在根本的一致性。因为二者都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路线作为基础,共同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都反映了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然而,党的规范与国家法律又有区别。因为,前者只对党内及所有党员有约束力,而后者对整个国家和社会所有成员(包括党员)有约束力。
共产党员在党的规范与国家法律关系上的正确态度是:第一,深刻理解“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我们国家宪法、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领导制定了宪法、法律,就要保证宪法、法律得到遵守,不允许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党自己也没有这种超越宪法、法律进行活动的特权。第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和遵守法律是一致的。邓小平同志曾经说,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而党员还必须遵守党纪,党的纪律就包括遵守国家法律这一条。他还强调,党法是国法的保障。所以,共产党员必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尊严,保证国家法律实施。这一点,对担负党和国家各级领导责任及各种事业、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党员来说,有特别的重要性。滥用权力,徇私枉法,这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强调党员模范遵守法律,是对党员行为的一条重要的规范和制约,也是对国家法律遵守的强有力的保障。
党员行为规范作为党的纪律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它与行政纪律是有原则区别的。党纪是约束党员个人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则,政纪是约束国家的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则。二者在性质、手段及适用对象上是不同的,绝不能混为一谈,也不应互相代替。一个党员同时又担任了社会公职,因为违反党纪政纪,按照过失情节轻重自应受到相应的政纪处分。不能说党内处分了,行政处分就不必要了;反过来说,也不能用行政处分来代替党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撤销职务直到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包括警告、降职直到开除公职。所以,通常的情况是,这些党员同时受到两种处分,除非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他被免于这种或那种处分者可以例外。
强调党纪与政纪的区别,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外部制约。因为社会生活复杂多样,党的纪律规范难以全部覆盖,而且在手段上不像行政纪律那样能够使受处分者受到严重物质损失,例如,实施行政纪律包括撤销行政职务乃至开除公职,这意味着减少工资和取消其他物质待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政纪处分补充了党纪处分的不足,增大了对党员行为的制约力量,使少数不能自重、严重违纪犯罪的党员受到不只是来自党的内部,而且有来自党的外部的制裁和震慑。
(三)党员行为规范与社会道德规范的关系
社会道德规范是以思想影响、舆论手段、习惯风尚来指导和制约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它不同于法律规范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也不同于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依靠党和行政机关组织的强制力。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软性规范或说无形规范。但是有些道德规范写进了法律和政纪,那么,它就同时具有法的性质,也就是说,它成为了硬性的或有形的规定。党内各种行为规范中,存在着具有法的性质的党法规范,也存在着包含道德内容的传统规范。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为什么全国人民特别喜欢共产党呢?因为他不但有了政治方向,而且坚持了这个方向。……还有一点,就是他有一种作风,一种奋斗的习惯。”他还说:“爬山成了一种风气,无论什么工作,都要像爬山一样会有一种风气,这种风气就是党风。”到1945年,毛泽东把党的优良作风概括为三大作风,随后又在党的决议、规定等文件中加以确认。1951年,刘少奇同志进一步宣布三大作风是党的统一的作风。这样,我们党的以三大作风为主要标志的整套思想道德要求,不仅是一般的道德作风规范,而且是正式载入党章党规的行为规范。
从社会的角度讲,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是全社会的道德建设任务。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是在党的根本大法及一系列行为规范中所载明了的,同时,为人民服务又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中体现,是在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人们道德的价值取向。共产党员作为我们社会的先进分子,既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倡导者,又是身体力行者,所以,有责任以实际行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的表率。
总之,不应把党员行为规范和社会道德规范割裂甚至对立起来,二者是互为补充和互相推动的。先进性的要求和广泛性的要求又是紧密结合着的。共产党员自觉肩负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责任,大力倡导,率先示范,就一定能使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成为联结和引导不同觉悟程度的人们一起向上,形成凝聚亿万人民的强大精神力量。
三、党员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
(一)党员行为规范面前人人平等
党是在共同理想和目标下自愿组织起来的战斗集体。所有党员虽然出身、经历、教育程度、社会地位会有不同,在入党后因为分工关系,职务、地位、待遇也会有所不同,但在政治上没有尊卑、高低之分,更没有官员和平民之分,没有也不允许有特殊的党员。这种民主平等关系,就决定了党员行为规范的平等性、同一性。实际生活中存在的执行党的纪律不公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一部分人自恃特殊,把自己置于党规党法之外,甚至包庇、纵容坏人,事实上把党的同一性规范变成差异性规范,这是不正常的,是对党员行为规范的亵渎和破坏,是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党章总纲载明:“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党的纪律的具体表现形态之一,党员行为规范同样具有民主平等的性质。党员在党的规范面前人人平等。在党员行为规范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是:
第一,全体党员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党章和党内各项规章制度。他们依照党规党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容许任何有超越于党员行为规范之外、凌驾于党法之上的特殊个体,符合纲领和章程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毫无例外地受到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第二,任何党员违反党章、党纪,违背党员行为规范并给党造成损失的,都要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受到应有的追究和制裁。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党纪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允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当前,党内有一些人搞特权、搞特殊化,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贯彻在党员行为规范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最大阻力就是特权思想,而只有毫不妥协地坚持人人平等,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
党的规范是党的发展规律的体现,是党对内部关系及自身活动的必然认识,并升华到党规党法高度的结果。恩格斯说:自由就是对必然的认识。也就是说,只有认识了事物发展的必然性,把握了客观的规律,依据规律去行动,方才得到自由,否则是不自由的。农民有种稻麦的自由,是因为他们知道稻麦生长的规律,并合乎这规律性去行动。共产党员有革命和建设的自由,是因为他们知道革命斗争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包括知道革命和建设要有党的领导,这个党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严格的组织纪律等等。党员行为规范正是这种规律性的体现。所以,党员行为规范对于每个党员来说,并不是要束缚他们的积极性,而是使他们在统一规范的指导下,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
共产党员在党性与个性、民主与集中、纪律与自由的关系上,应当确立一种科学认识。党制定的行为规范作为一种纪律,党员必须自觉遵守,不得违反。这是不是就不自由呢?不是。陈云同志曾经打过一个比方。他说:“真正的游泳家在水里是自由的,真正的革命家在有纪律的革命运动里,也是自由的。”这个道理,同样也适用于我们对党员行为规范的认识。视规范为束缚,还是视规范为自由,这是两种不同的态度,反映两种不同的思想境界。有思想觉悟的党员视党章为自己积极性的动力,而有的人视作“管束”。其实所束缚的并不是党员的创造精神,而是“妨害革命的东西”。把这一点弄清楚了,我们就会在遵守和维护党员行为规范方面,提高自觉性,减少盲目性。共产党员不应把党的规范看作是加在自己身上的某种“外部管束”,而应看作是包括自己在内全体共产党员的意志、愿望和“内在要求”。否则,难免像有的共产党员那样,置党的规范于不顾,以至公然违反、践踏党的规范。
(二)自觉遵守行为规范,从严治党。
提高遵守党员行为规范的自觉性,要从加强学习入手。党的行为规范文件本身也是一种党员自我教育材料。邓小平同志很早就主张加强党章党纪的学习、宣传和教育,通过对照检查、展开批评的办法,保证党章和单项法规的贯彻施行。他强调说,党章对党员的思想、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每个党组织应该要求每个党员逐条对照,开展自我批评和相互批评,必要的时候要采取纪律措施。每个党员都能以身作则,我们的一切事情就都好办了”。这里,实际上揭示了一个党内行为规范效力的公式:对照党章——自我批评、相互批评和必要的纪律措施——身体力行,从而使作为外在规范的党规党纪转化为党员的内在要求并落实到行动中。显然,这对党员个人进步和党的整体活力都是有深远指导意义的。
对照检查,从根本上讲,是我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自我批评和言行一致等优良传统的体现,也是党的一贯的和风细雨、治病救人及调动人们内在积极因素教育方针的体现。经验证明,这是卓有成效的党员自我教育及互相帮助的方式方法之一。
对照检查和开展批评是互为补充、互相推动的。邓小平同志屡次说:批评的武器我们一定不能丢。他曾鲜明提出:“党的三大作风有一条讲的是自我批评,这是我们区别其他政党的主要标志之一,但是,对不少人来说,这一条很难做到。”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有许多复杂原因,其中有一条原因不能忽视,就是在改革开放的新情况下,党内一部分人误以为可以不讲政治,不存在思想、政治乃至道德上的是非问题。加上改革开放以来新入党的同志较多,他们中有些人对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和进行自我批评的传统知之不多。因此,强调以党员行为规范为镜子,自觉对照检查,确实付诸行动,是很有必要的。正像我们党的许多老一辈同志所常说的一样,我们检查缺点错误,除了失掉这些缺点错误之外,什么也不会失掉,而得到的将是个人的健康成长和党的队伍更加兴旺发达。
党员行为规范的实施,主要依靠党员自觉地遵守。在我们党内,党员是党的活动的主体,也是党法遵守的主体。党员以主人翁的态度遵纪守法、遵守党员行为规范,才能真正发挥规范所应有的调整党内关系、保证党的巩固统一的作用。
党章规定,党员在党内享有应有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在我们党内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遵守党员行为规范是党员的当然义务。经验证明,有了党员行为规范,并不能保证所有党员都自然地遵守行为规范。事实上,总有少数党员这样或那样违反行为规范。一个党员违反党员行为规范,并且对党造成损害,就应承担过错责任,就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这也是我们党一再重申的从严治党的依据。
所谓违反党员行为规范,至少包括以下三点要素:第一,必须是构成危害党的一种行为,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并没有对客观世界产生任何作用,一般并不能视作是危害了党。第二,必须事实上造成了危害,即对党的活动或党的某个局部、某个组织的内部关系及正常秩序,包括党在群众中的影响,造成损害或有严重干扰,否则,也不足以说是有了危害党的行为。第三,必须是行为人在主观上确有过错。实际生活证明,党内违纪现象有明知故犯的,也有因为不懂党的规矩或因其他客观原因,例如精神病患、失去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造成了危害,对此要作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违反党员行为规范而造成危害党的行为,可分以下几种类型:在政治上,表现为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公开地或秘密地向党外发表对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基本政治立场的言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违反政府法令,等等。在组织上,表现为破坏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践踏党员权利,不履行党员的义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进行派别活动、阴谋活动,在党外参加、支持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泄漏党和国家机密;向党隐瞒自己的或包庇别人的严重错误;违反党的干部选拔、任免原则,等等。在工作和作风上,表现为严重渎职,造成国家和人民的重大损失;滥用职权,牟取私利;蓄意破坏国家和集体经济的利益;道德败坏、腐化堕落;压制党员和群众的批评,实行打击报复;进行诬陷、威胁别人的活动,等等。总之,经过综合分析过错要素,并有确凿事实作为根据,确认行为人是严重违反了党员行为规范,就要理所当然地使之承担纪律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党章、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于怎样实施纪律处分,都有明确、具体规定。这是对违反党员行为规范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基本根据。
(三)增强自制力和抵御力。
党员遵循党员行为规范,当然不能是说空话,必须真正落实到行动上,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规范。
应该看到,我们党员和干部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只要有阶级的存在,有不同意识形态的存在,就会存在遵循规范还是违反规范的问题,就会有正气和邪气的较量及斗争。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既可能直接受到邪气的侵蚀和影响,也可能由于自己思想中某些弱点或不足,自觉或不自觉地给邪气的侵入提供了机会和滋生点,这种教训并非少见。所以,一个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党员和干部,应该在这方面有充分的认识和必要的思想准备,自觉增强规范意识,摒弃不良思想影响,抵御各种各样的歪风邪气的袭击。这实际是不断增强和提高自制力与抵御力的过程。
所谓自制力,也就是自律力;所谓抵御力,也就是防范力或说抵抗力。人们常说,首先是“自己管住自己”,这是一个至理名言。不能管住自己的嘴巴,当然就会吃喝开了;不能管住自己的手,就会专为个人打算,“我的就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必须严于律己,防微杜渐。没有坚强的自律能力和抵御能力,遵循党员行为规范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我们党要求党员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这是党的建设方面的一个创新,是我们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我教育和自我修养精神的进一步具体化,也是极大增强党员和干部的自制力和抵御力的确实有效途径。自重,就是要有自尊心,以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一员要求自己,把自己的思想行动同党的荣誉联系起来,不玷污党员称号,不把自己降低到普通人的水平。自省,就是要以党的理论、纲领和章程作为镜子,加以对照、解剖自己,从反省或反思中找到自己的弱点、错误和不足,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不讳疾忌医和文过饰非。自警,就是要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对各种腐朽思想和不良现象有高度警惕性,不断告诫和警示自己,从思想上筑起坚固的拒腐防变的堤坝。自励,就是以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来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来激励自己,以革命前辈和优秀共产党员的模范行为鞭策自己,见先进就学,见困难就上。
与此同时,党中央还提出了“三个严格”,即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把党组织的严格监督和党员、干部本人认真自律结合起来,使“三个严格”经常化、制度化。这样,党员行为规范的贯彻落实,才会有切实的保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