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所得稅申報實戰攻略
【文.洪铭鸿、陈 萱】
5 月报税季到来,今(2024)年个人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适用哪些重点新制?所得税法修正新增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也在今年首次申报,纳税义务人如何掌握相关申报规定,避免落入报税误区,并于期限内顺利完税?
每年5月尽纳税义务的时候到了,为了能够让纳税义务人顺利于5 月1 日至5 月31 日之报税期限内完成申报,本文简要汇总个人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之申报重点与可能风险提醒,希望有助于厘清及避免常见错误。
今年报税重中之重
CFC申报首年上路
今(民国113)年不论是个人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重中之重当属首次申报受控外国企业(CFC)相关书表。首先说明个人及营利事业之CFC 首次申报之注意事项。
申报基本所得额「应」检附查核文件
应检附提供稽征机关查核之文件,包括个人(营利事业)及其关系人之结构图、所得年度(年度决算日)12月31日持有股份或资本额及持有比率、CFC财务报表、CFC前十年亏损扣除表、CFC营利所得计算表(认列CFC投资收益表)、国外税额扣抵纳税凭证、CFC之转投资事业股东同意书或股东会议事录及其他证明文件。
其中,由于去(112)年起始实施CFC 制度,而今年首次申报CFC,故前十年亏损扣除表尚无适用。而其他相关资料于提交前,则须注意是否于提交后衍生后续可能查核风险。而CFC 营利所得计算表则涉及复杂之损益计算、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调整事项及国外税额扣抵等。本文仅先就关系人之结构图及CFC 财务报表于申报检附时可能衍生之风险进行简要说明。
1. 关系人结构图及持有股份及比率:
个人(营利事业)及其关系人结构图揭露范围,包含纳税义务人与其合并申报之配偶及受扶养亲属直接或透过关系人间接持有有股份或资本额及持有比率前,应先确认股东间于以前年度是否有转让股权情形,例如,有无将CFC 股权无偿赠与予子女而漏报赠与税之风险,或出售CFC 股权而漏报个人海外所得之风险,若有类此情形即须进一步评估是否自动补报缴,以避免后续查核及补税处罚风险。
2. CFC 财务报表:
(1)自行申报或会计师查核签证:
按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及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8条规定,CFC 财务报表应依我国认可财务会计准则编制,报导期间应为当年度1 月1 日至12月31 日,并经CFC 所在国家或地区或我国合格会计师查核签证。但个人有其他文据足资证明CFC 财务报表之真实性,并经个人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确认者,得以该文据取代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个人未能依限检附前开文据者,应于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前,叙明理由向稽征机关申请延期提供,延长之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并以1 次为限。个人可于申报书上勾选「并同本次申报案件申请延期至今年11 月30 日前提示文据」,经稽征机关核准者将以公告方式载明申请业经核准,代替核定函之送达。
【完整内容请见《会计研究月刊》2024.5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