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来源所得 应主动办理综所税申报

综合所得税系采自行申报制,有所得即应申报,民众于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利用电子凭证查询、下载的所得资料或向稽征机关办理临柜查询的所得资料仅供参考,仍须自行核对,如有未在国税局提供查询范围内的所得,亦应诚实申报,以免受罚。

其中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虽非属稽征机关提供查询的所得资料范围,惟民众如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仍应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自行填列所得发生处所的名称和所得总额,并以财政部每年公告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新台币与人民币之折算率(111年度为4.4144比1)换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征综合所得税。

北区国税局提醒,民众申报综合所得税时,虽须将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但该项所得如在大陆地区已缴纳税款,可检附大陆地区完税证明文件申报扣抵,惟不得超过因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依台湾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增加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