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虚拟商品买太爽?超过3000元要帮外商缴营业税

▲透过手机购物已经是民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图/示意图/本报资料照)

生活中心综合报导

智慧型手机是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而透过手机购买各式App与虚拟物品也成了日常的消费模式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近日发布了一篇新闻稿,指出如果民众向国外业者购买虚拟商品(如App或电子书),金额超过3千元的话,消费者需要负担营业税。这个消息也在网路上引起网友议论

北区国税局的新闻稿中指出,近来接到民众反应,购买虚拟商品时常常没有收到业者的发票,疑似有逃漏税的状况,因此特别发布新闻稿说明。新闻稿中提到,消费者如果向国内外业者购买商品,商家应该要开发票给消费者,不过如果是跟无固定营业场所的国外业者买虚拟商品,而且消费金额超过3000元,那买家必须要依法缴纳营业税。

▼北区国税局所发的新闻稿。(图/翻摄自北区国税局)

这个新闻在电玩网站巴哈姆特上发布之后,立即引来网友砲火,有网友表示「国税局想钱想疯了」,有人认为这将会影响11月底的大选选情,不过也有人指出,营业税一直有在收,觉得网友们太「lag」了(意指资讯落后)。

对此,北区国税局则表示,这项规定是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中的第36条所规定,内中有提到,凡是外国企业在国内没有固定营业场所,却有销售劳务者(即提供货物给他人并有收益),劳务买受人(即消费者)应该缴纳营业税。

至于为何以3000元作为基准,北区国税局则解释,这是根据财政部100年5月6日台财税字第 10004500190号令解释「自100年4月1日起,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销售劳务者,该买受人同一笔劳务交易应给付报酬总额新台币3千元以下者,免缴纳营业税。」所规定的,并无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