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度操控無人機「亂入桃機禁航區」釀班機延誤 2男判無罪

台中市62岁连姓男子经营无人机买卖,去年6至7月多次与35岁黄姓男子至桃园国际机场禁航区四周操作无人机,一度造成关闭跑道暂停起降、班机延误,2人遭依民航法危害飞航安全及刑法危害飞航安全罪起诉。桃园地院认为2人客观行为足以危害飞航安全,但无证据足证「以强暴、胁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飞航安全,均判无罪。

检方先前起诉,连、黄明知机场四周禁止及限制无人机活动范围,却未向民航局申请核准,于去年6月24日至7月25日间,由黄开车载着连多次前往桃园国际机场及台北松山机场禁航区四周,操作无人机进入桃机周遭管制红区范围。

警方去年7月25日上午11点50分许,接获无人机防制系统通报代号3916的无人机违规于桃园机场禁航区飞行,同日上午11点54分许在桃园市芦竹区拦停到2人车辆;随即则有民众在桃园市芦竹区三民路2段附近拾获该无人机交给警方。桃园地检署认被告2人涉犯民航法危害飞航安全、刑法危害飞航安全罪。

桃园地院审理,被告二人侦讯时坦承客观事实经过,但皆坚词否认有危害飞航安全犯行。连男辩「我操作无人机只是觉得风景漂亮,想要空拍影像,有时讯号很差回传画面不稳定,失控飞入限航区或禁航区」;黄男辩「连要操作无人机进行空拍作业,我开车载他到现场后就坐在车内等,不知他操作无人机的飞行范围」。

其辩护人则以民航法第101条第1项规定所称「其他方法」,其强度应达强暴、胁迫之程度,主张连男只是基于替建商拍摄广告之目的而操作无人机,主观上不存在以强暴、胁迫方式影响飞航安全及机场安宁之故意,无从以危害飞航安全罪相绳,而黄男自不成立该罪共犯。

法官指出,民航法第101条第1项着重在飞航安全或其设施保护,属抽象危险犯,不以发生具体危险为必要,只要客观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危害飞航安全或其设施即足成罪。而所谓危害飞航安全,是指使航空器起飞、航行、降落及起飞前降落后所需在飞行场滑行,有发生危险或实害之虞者,禁航区、限航区是因特定需求(保障国家安全或飞航安全)依法划定。

当时桃机公司无人机侦防系统侦测到无人机在桃园机场四周活动共8次,违反民航法规定,其中影响飞航安全最严重的事件在去年6月29日下午3点多,造成机场跑道暂停起降,桃机公司因此发布新闻,严重的话无人机有与航空器碰撞之虞,可能导致航空器失事或航空器重大意外,有危害飞航安全之虞。

法官认为,连男操作无人机所为虽已危害飞航安全,但民航法第118条之1第1款已针对此类行为课以行政罚锾,连男单纯操作无人机,而有进入禁航区、限航区超过高度等情形,虽有危害飞航安全,然究无以强暴、胁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飞航安全或其设施之客观行为,更无主观之犯意。

法官综观审酌,连、黄客观行为足以危害飞航安全,但无证据足证2人「以强暴、胁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飞航安全,即不符合民航法危害飞航安全构成要件,仅属同法行政处罚范畴;检方所提出的相关事证,并未使法院就被告2人所涉犯行形成毫无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因此谕知无罪。全案可上诉。

桃园国际机场去年有无人机乱入禁航区影响飞安,检警逮到台中连性及黄姓男子,全案依民用航空法危害飞航安全、刑法公共危险罪的危害飞航安全罪起诉,桃园地院判2人无罪。图/警方提供

桃园国际机场去年有无人机乱入禁航区影响飞安,检警逮到台中连性及黄姓男子,全案依民用航空法危害飞航安全、刑法公共危险罪的危害飞航安全罪起诉,桃园地院判2人无罪。图/警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