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经济日报北京8月28日讯(记者李万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对此类条款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
据悉,这是最高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账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将进一步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体信心。
近年来,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比较突出。随着欠款规模不断增长、账期持续拉长,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压力、诉讼周期成本等已成为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障碍,甚至濒临破产。
今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法报送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最高法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进行调研,梳理实践中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
据了解,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明确处罚措施,给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中小企业担心“赢了官司丢了业务”,轻易也不愿或不敢采取司法手段维权。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具体案件办理中存在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亟待对相关条款的效力认定、裁判标准予以统一。
《批复》认为,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批复》同时明确,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