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境外资金汇回专法8%优惠税率 倒数计时

为协助台商因应全球经济租税环境变迁,并引导境外资金回流投资我国产业及挹注金融市场,我国自108年8月15日施行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课税条例(简称资金专法)。第1年(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申请,适用税率为8%,目前已倒数计时。第二年(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申请,适用税率为10%。

财政台北国税局表示,资金专法施行期间,个人汇回境外资金及营利事业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力之境外转投资事业获配投资收益且汇回者,得选择适用资金专法,在核准期限内将资金存入外汇存款专户规定管理运用,按优惠税率(第1年为8%、第2年为10%)课税,免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台湾地区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所得税法规定课征所得税或基本税额。资金运用如符合经济部有关从事实质投资之规定,并取得完成证明,完成实质投资部分可以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已缴纳税款50%,即实质税率只有4%或5%。

该局指出,109年度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案件量较少,近期因疫情趋缓及各单位积极宣导,申请件数金额明显增加,截至109年7月28日,各地区国税局已受理711件申请适用案件,其中个人申请件数458件、营利事业申请件数253件,合计申请汇回金额约新台币1,431亿元,其中个人620亿元、营利事业811亿元。该局呼吁,只要在109年8月14日前将申请书邮寄或递送至国税局,并且在核准函规定期限内将资金汇回,即可适用8%优惠税率,依规定完成实质投资,可退还半数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