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国会改革释宪「7争点」 律师揭宪判两意义:不该有国会优位原则
▲民进党团回应宪法法庭释宪议题。(图/记者林敬旻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宪法法庭昨(25日)宣判,国会职权修法大部分内容违宪,即日起失其效力。资深律师、民进党团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陈鹏光指出,此宪判有两个意义,第一、立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意图跳过修宪程序塑造国会优位原则,透过判决,已经宣告在我国不该有此原则、应坚守权力分立。第二、判决对于立院职权行使,义务履行、其他宪政机关要如何互动的界线,有更清楚厘清,可以为之后立院要修正立院职权行使法,或立院与其他宪法机关互动提供可遵循的准则。
陈鹏光认为,就判决可分7个部分加以说明内容,首先是在立法程序,虽然宪法法庭认为合宪,但也明白指出立院职权行使法的立法程序确实有瑕疵,做为法律人,期待立院以后任何法案都能避免类似瑕疵,这也是宪法法庭的期待。
总统即问即答部分,陈鹏光指出,有关总统国情报告,虽然肯定立院邀请总统国情报告,但对于总统没有拘束效力,如果将总统国情报告定期化、对于国情报告书定期要求送交,这部分宪法法庭明确指出违宪,若进一步要求总统到立院即问即答,宪法法庭明白宣告违宪,就立院跟总统彼此职权行使、互动,有了明确的解析。
反质询及调查权部分,陈鹏光说明,有关质询的第25条,基本上反质询虽然宪法法庭认为合宪,但也大幅度限缩反质询的意涵,在限缩之下对于立院跟政院的互动,有更清楚的轮廓,同时把法律、政治责任予以更加明确界定和区分,这两个不该加以混淆。宪法法庭对于质询部分,也明确认定立委个人本身没有调查权,若要透过质询程序要求提供资料等,这部分权限基本上被认为违宪,后面衍伸包含政府人员拒绝提供资料要被课以罚锾,甚至被移送纠弹,这都一概被认为违宪。
至于人事同意权,陈鹏光提出,主要有两个要点,第一、被提名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当然相关委员会在一定情况下说不予审查,宪法法庭予以尊重,但依据宪法,立法院有行使人事同意权义务,不论是否不予审查,立院都应该进行人事同意权后续程序,否则就是不为宪法所许。对于目前很多单位,包含大法官、考试委员的人事任命目前悬在立院,大法官目前的解释,有助于厘清将来如何解决问题。
陈鹏光也点出,调查权部分,大法官明确指出了立院确实有调查权,没有任何人否认,做为民进党诉讼代理人也这样主张,但不代表调查权没限制,宪法法庭指出了调查权的行使有内在限制,立院行使宪法职权,也要跟特定议案有重要关联,外在限制部分,立院行使调查权不能侵犯其他宪法机关的权限,若权限产生争议,应透过宪法诉讼裁决,而非立院直接对不配合的人员处以罚锾。
陈鹏光补充,对于发动程序,除了调查委员会可以透过询问政府人员了解相关调查事项外,其他部分,不论是要求提供资料、传唤人民等等,都必须要由「院会决议」才能进行。有关行政罚锾规定,基本上也会被认为要有所界线。
听证会部分,陈鹏光指出,宪法法庭大幅度肯定人民有不表意、行动等等自由,有正当理由可以依其意愿决定是否要出席立院听证会、没有出席义务,也因此相关罚锾都被认为是违宪。不论是调查权、听证会,只要涉及到立院透过委员会设立专案小组,大法官都认为专案小组不能享有调查权及举行听证会。
关于藐视国会罪,陈鹏光说明,宪法法庭认为这部分有违反刑法最后手段性原则状况,从而认定违宪。他表示,以上是宪判要旨,也欢迎这样对于宪政秩序厘清有帮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