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平》法官也漠视新闻自由
毫不意外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了中天新闻台对NCC不予换照的假处分声请案。法院合议庭驳回声请的理由有三点。
第一,指中天声请的是「暂时准予换照」,至于中天主张NCC原处分各项程序上或实体上有违法争议,这部分需要时间透过行政诉讼来认定,法院一时之间,「暂时」无法判定NCC的处分是否有违误。
第二,依《卫星广播电视法》规定,原执照有效期限为6年,中天新闻台于期限届满前申请换照,如未经NCC准许,即无法继续经营卫星频道事业。中天当可预见这项可能。游戏规则如此,下场前理应自行考虑清楚。
第三,考量新闻媒体属于全体国民的公共资源,即社会公器,其使用及发展应受国家政策与主管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法院若是不驳回中天的声请,中天将借由假处分程序,回避国家对于卫星频道事业换照监督管理的规范,并影响NCC有效管理秩序的权能。
第一、二点理由,不脱在「恶法亦法」的死胡同里绕圈子。一方面,巧妙又狡猾地转移了问题焦点,一方面就将责任推给了中天的经营者。至于第三点理由,恰恰证明了法院严重误解了大众传播媒体、新闻自由对民主政治的重要性。
广电新闻媒体除了无线广播电视媒体所占用的无线频谱是公共资源外,卫星广播电视和有线广播电视都与公共资源无关。卫星与有线广播电视媒体,无论卫星、传输网络、设备、器材等营业器材以及内容,都是民间企业投资经营的,如何算是公共资源?打着公共资源的旗号,箝制广电媒体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与法西斯政权与共党政权的说理,又有何不同?
法院合议庭对于「公器」两字也有严重的误解。公器不等于公共资源,更不等于国家工具。传播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是指媒体必须坚守「不党、不私、不卖、不盲」的四不原则,而不是指媒体必须为执政党、特定政府官员、政府机关服务,更不是指主管机关拥有政治上正当性,来监控广电媒体的言论方向与存活。
媒体是民主政治里不可或缺的第四权,所谓第四权系由宪法保障言论、出版、讲学等自由所衍生出来的。第四权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外的白血球,代表行政权的国家机器若是能随意吞噬白血球,哪里还有健康的民主政治呢?也因此,全世界民主国家,断无设立一行政机关来监管媒体的前例。行政法院合议庭无视于此,却错误地援引公共资源,将社会公器比拟做共产国家的党媒了!
合议庭最大的矛盾便是,一方面挥着公共资源与公器的大纛,一方面却说,「频道是由有线电视系统业者及卫星频道事业或代理商,经过商业机制形成,属于「私法上法律关系」,并非「公法上法律关系」的争执,且NCC无从主动介入。
既然行政法院认定「新闻媒体属于全体国民的公共资源」,驳回中天的声请是为了避免中天回避「国家对于卫星频道事业换照监督管理」,那么,何以NCC理直气壮地不准中天换照,却可以主动介入后续的移频争执?
民主政治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一向是由法院的判例来扩充;专制政权对言论及新闻的箝制,一向是由掌权者决定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中天假处分声请,失去了为台湾扩充言论及新闻自由的大好机会,也象征着我们又向专制政权跨进了一大步。
关键问题是,这一大步,是源于法官们对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以及广电媒体产业的错误认知,还是发自他们内心深处的寒蝉效应?(作者为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