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国民法官如何面对酒驾致死罪
▲2023年1月1日将正式施行的《国民法官法》,前三年适用的案件范围,除杀人罪外,即是如酒驾致死罪的结果加重犯。(图/记者翁伊森翻摄)
酒驾致死罪一向为大众所痛恶,而于2023年1月1日将正式施行的《国民法官法》,前三年适用的案件范围,除杀人罪外,即是如酒驾致死罪的结果加重犯。以2020年有超过一百五十件的酒驾致死案,若预估国民法官前三年的案件数约三百件来看,此等案件必成为国民法官审判的重心。这虽代表人民意志将进入此等案件,却也须先思考其所可能遭遇的困难。
在酒驾致死案件里,于国民法官的选任,马上得面临有酒驾前历者是否必须排除在候选名单的问题。若单纯触犯酒驾罪时,因检察官多以缓起诉处分对待,但依据《国民法官法》第13条第8款,于缓起诉期间或期满两年内,不得被选任为国民法官。至于因酒驾遭起诉,虽尚未确定,但依据此条文第5款,也不得为国民法官;甚至根据第7款,即便在缓刑期间或期满后两年内,亦不得为国民法官。凡此规定,就可能使有酒驾前历者,于一开始就被排除于候选国民法官之列。
但若曾酒驾,但因未达千分之0.25而被处以行政罚,或者缓起诉或缓刑期满已过两年,仍可能进入候选国民法官的名单,则在国民法官选任的过程中,无论是两造或法官,都有可能询问此问题。同样地,亦可能会询问候选者,是否有自己或家人因酒驾被害的前历。而由于当事人双方各有4名的无理由剔除权,是否有可能因此剔除此类候选者,以及此等权利是否被滥用,都值得观察。
在酒驾致死罪的审理一开始,审判长在告示国民法官法律原则,于解释法律构成要件时,除解释酒驾必须是故意、致死必须是过失外,要否解释不确定故意杀人罪之成立可能,也会是很大问题。由于6位国民法官与3位法官要同时为有罪、无罪与量刑的评议,如此的解释似有其必要,但若于一开始,即对不确定故意杀人罪为解说,似乎又有引导国民法官之嫌,致陷入两难,也凸显告示内容到底该包括哪些,就处于一种可大可小的弹性空间。
正式审判时,此类案件最大的争执点就在于是否为「故意酒驾」。虽《刑法》已明文酒测值为千分之0.25,但若距离此标准不远,如千分之0.26或0.27,被告方势必会质疑酒测仪器的精确度,或者是否在误差值内。由于国民法官合议庭在正式审判前皆未接触卷证,若有此质疑,就可能要当庭测试酒测仪器的精准度,甚至还原当初的过程,使得审判时间拉长。尤其若警察当场未能实施酒测,而是以客观事证来证明不能安全驾驶,如此的还原过程,恐更为复杂与耗时。为避免酒测于审判时遭质疑,警察于酒测时,除了必须全程录影、程序合法外,也必须随时保持酒测仪器的精准度。
至于审判过程中,虽然可以变更法条为不确定故意杀人罪,但由于3位法官有法律解释的专属权,故国民法官也只能表示意见。这也代表,若于审判中,法官未更改法条,则于评议时,就不能对不确定故意杀人罪为评议,以免对被告造成突袭。故是否修法允许有先位与备位的起诉罪名,必是未来一个相当重要的课题。
至于量刑评议,以酒驾致死罪的3到10年有期徒刑来说,空间可谓不小,但在6位国民法官加入后,是否会重刑化呢?由于采过半数的附条件决,即从最不利往下加入次不利之票数,直至过半且兼有法官与国民法官之意见,故是否重刑,还是取决于3位法官。这也凸显国民法官的制度设计,本质上仍是以法官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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