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權 立院監院不扞格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三读通过后,赖总统表示,基于守护宪政秩序、保护民众权利,将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犹记不久前选举期间,赖为总统候选人时称「中华民国宪法是灾难」,之后言是口误。现今又言释宪是为保护民众权利;而民众之意见却已由立法院多数展现,通过国会改革法案。仅隔一日,监察院表示「反对立法院扩权」,亦会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

犹记二○一八年,笔者为监察委员时曾经监察院会通过,对军公教年金改革案声请司法院大法官释宪,后大法官推翻过去长期以来之标准,居然未为受理,大幅限缩了监察院声请释宪之范围,认为该业管机关之条文非监察院所能置喙。在此之前,行宪以来,监察院五十余件声请释宪成功之案例,几均非监察院业管条文,但大法官显然对年改案采取了与以往截然不同之标准。

在去年七月七日宪法诉讼法施行后,大法官受理声请案件更大为减少。此次,立法院与监察院,院际间调查权谁属之争议,司法是否能介入立法权?基于宪政权力分立之基本原则,也希望司法院能严守权力分立,不要介入他院之业管,尤应严守司法之底线,不应也不能为政治性思考或为政治所介入,且释宪非修宪!

宪法第九十六条监察院之调查权,是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会之工作,分设若干委员会,调查一切设施,注意其是否违法或失职;复以监察法第二条,纠正案由各委员会提出。显见监督行政院及其各部会之工作,如其违法或失职,随之而来的「法律效果」即是监察院的纠正权。各方担心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范的「听证调查权」,与监察院显然不同,因其构成要件不同,法律效果更有其异。

虽宪法与法律之位阶不同,但立法院之调查权系源自官员备询责任而生,亦即立法委员质询官员权力之所系。况除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外,权责关系在宪法位阶,规范于宪法增修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委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向官员质询是立委之权,行政院对立法院则有其责,如国会无法听证调查政府之责,如何监督?官员如常不赴国会接受质询、不负责任,为法所不许,地方亦然;赖总统为台南市长时,亦因此违反地方制度法,经监察院弹劾送惩戒法院(前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并议决通过。

民主之可贵,在于权责相符而非失衡,立法院调查权建立在质询之所必须,否则无法得知弊端之真相!监察院之调查权在于纠正违失,若机关不为改善,弹劾相关公务员等,经惩戒法院议决以为改善,有其准司法性。而立法院之调查权,性质为代表全民监督政府预算及法案,与纠弹无关,法律效果亦与监察院截然不同;立委可删政府预算,监察委员则无能为之。

基此,执政政府或司法机关除须严守权力分立外,各方对调查权之归属亦须回归专业。法务部调查局组织法中亦有诸多调查权之规定,但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各机关有其不同,法制上不生扞格。希望执政之少数政府欲与国会多数为敌时,能冷静思考,否则国会若以删预算对待,则宪政危机是政府乐见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