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罰則、加重無許可運作之固定污染源 最重可罰2千萬
环境部。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环境部2日预告修正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违反空污法之裁罚准则,针对修正对排放量较多的第1、2批许可固定污染源,赋予处罚计算弹性;纳入相对较无污染疑虑的第三类固定污染源,订定程度相对缓和的处罚,以符合比例原则;另外,针对无空污许可却迳行运作之固定污染源,或违反规定有情节重大之情形,也调高罚则,最多可达罚锾上限新台币2,000万。
考量近年空气品质之季节性特征,及落实行政院核定之空气污染防制方案空气品质改善目标,包括116年细悬浮微粒年平均浓度改善至13μg/m3以下及全国臭氧八小时红色警示站日数相较108年改善80%,为达成空气品质改善目标,针对违反空污法情节涉及细悬浮微粒(PM2.5)及臭氧前驱空气污染物排放者,权衡其违规之裁罚程度应予以加重,并因应设备元件泄漏管制标准加严,产生裁罚过苛情形合理检讨,同时配合空污法相关法规修正,整体以符合比例原则、提供弹性、彰显警示效果方向检讨草案,有助提升行政处分之裁罚公平性、合理性,减少执法争议。
环境部强调,由于近年空气品质不良之细悬浮微粒及臭氧高浓度问题,易好发于秋末至隔年初春、春季及秋季,为促使业者妥善采取防制措施,倘固定污染源违规排放细悬浮微粒及臭氧之前驱物质,如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应加重处罚,如于每年九月至翌年五月之空品不良期间排放或违规地点位于三级防制区,其裁罚亦应一并加重。
环境部说明,有关2023年12月已修正公告设备元件泄漏管制值自114年起加严10倍,依现行裁罚计算明显过于严苛不符比例原则,宜合理适当检讨,并不得非法使用不符合成份标准或来源不明之(辅助)燃料,如固体再生燃料(SRF),一经查获直接处分,将有助于主管机关执法,并强化空污防制目的。
环境部进一步说明,本次修正对排放量较多的第1、2批许可固定污染源,赋予处罚计算弹性,提供主管机关执法空间,并纳入相对较无污染疑虑的第三类固定污染源,订定程度相对缓和的处罚,以符合比例原则。此外,倘无空污许可而迳行运作之固定污染源,或违反规定有情节重大之情形,除原已不适用减轻处罚之外,亦加重处罚最多可达罚锾上限新台币2,000万,公私场所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