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过「湿地法」 污染破坏最重罚150万

记者周佩虹台北报导

为加强湿地保育及管理,行政院会29日通过「湿地法」草案,除明订重要湿地评定原则,要求主管机关定期进行湿地基础调查,并规定民众在重要湿地内,不得有任何污染、破坏行为,违者最重可处150万元罚锾。

行政院陈冲表示,政府长期以来都有国家重要湿地保育计划,但并不具法律效力,在「湿地法」通过后,对于湿地保育将更有保障;陈冲指出,湿地有「大地之肺」及「大地之肾」美称,对环境调节生态保护非常有助益国际社会于1971年签署「拉姆萨湿地公约」,以保护、合理利用湿地及其生态资源

而这次「湿地法」草案内容中,对于重要湿地之评定、变更与废止及其国际级、国家级及地方级保育利用计划之拟订,应依公开程序办理;如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本土地及自然资源时,在核定前也应与当地原住民族咨商,并取得同意。

被评定为湿地者,如果有下列情形如擅自抽取、引取、截断或排放湿地水资源;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变更湿地原有形态;破坏生物洄游通道及野生动物繁殖区或栖息环境;于湿地或其上游、周边水域投放化学物品;排放或倾倒污废水废弃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湿地生态功能污染物。将处以30万以上、150万以下罚锾。

若是在评定湿地范围,骚扰、毒害、猎捕、虐待、宰杀野生动物之行为,也不得 砍伐、采集、放生、捡拾生物资源违反者将处6万到30万罚锾;若因而造成野生动物致死者,则加重处10万到50万罚锾;另外还必须接受1小时至8 小时的环境讲习课程

此外,重要湿地也有专责保育利用计划经营管理,并得收取费用,其经营收益,应缴交一定比率之回馈金,经营管理相关事项另订办法。而主管机关进行资源调查,或对暂定重要湿地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项,或实施湿地保育辅导转作明智利用项目,致土地所有权人、经营人、使用人或权利关系人受有损失,应予合理之补偿。未来也将设立「湿地标章」、并规定管理及湿地基金之来源及用途

内政部次长林慈玲会后表示,目前湿地采用计划性保护,已指定有82处,面积5.68公顷,立法完成后,将被视为暂定湿地,经评定后,将回到「湿地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