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职卖屋适用20%房地合一税 看两条件
个人因调职、非自愿离职,而出售持有5年内的房地,须符合本人或配偶有设籍居住、且无出租营业等条件,才能按20%税率申报房地合一税。图/Unsplash
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因调职、非自愿离职,而出售持有5年内的房地,须符合本人或配偶有设籍居住、且无出租营业等条件,才能按20%税率申报房地合一税,否则税率将从35%起跳,最高达45%。。
有位林小姐于2010年1月因工作关系,在工作地点的邻近地区购屋并对外出租,2022年7月间经公司调派到其他地区任职,于是在2022年8月出售该房地。
林小姐认为,因为她是调职因素而出售房地,于是按20%税率申报缴纳房地合一税。
后来国税局查核发现,林小姐及其配偶均未曾在该房地办竣户籍登记及实际居住,甚至还将房子出租给他人,不符合财政部公告得按20%税率课税的规定,于是,改依房地持有期间「超过2年、未逾5年」的适用税率35%,核定补征应纳税额。
台北市国税局指出,为抑制短期炒作不动产,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2.0版已于去年7月1日起施行,个人交易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的房地,适用税率45%;「超过2年未逾5年」者,适用税率35%;「5年以上」才得适用20%以下的税率。
不过,为了避免因调职或非自愿离职因素,而出售持有期间在5年以下的房地,导致适用45%或35%高税率的情形,财政部在去年6月11日就公告明定,该情况得例外以20%的税率来申报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
但国税局强调,20%税率还必符合有户籍登记且居住事实,无出租、营业等使用,才能适用;否则即便是因调职或非自愿离职而售出房地,仍应依照35%或45%税率申报。
换言之,本人或配偶于工作地点购买房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却因调职、或因就业保险法规定的非自愿离职,或符合职灾劳工保护法规定终止劳动契约,导致个人须离开原工作地,而出售持有期间在5年以下的房地,都可按20%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