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重购退税 条件松绑

房地合一放宽自住要件一览

财政部赋税署9日发布函释指出,个人适用房地合一重购退税优惠,原本新旧屋必须要有个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续设籍做自住用途。惟考虑到个人派驻海外、死亡或未成年子女因学区迁移等三种户籍变动情况,本次适度放宽,比照适用自住优惠。

在房地合一税制中,个人把自住旧屋卖掉、转购自住新屋,原本符合四大条件即可适用重购退税优惠,只要旧屋出售前一年未做营业或出租、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的移转登记日在两年内、新屋购入五年内未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转就可享退税优惠。

而根据财部昨日最新函释,针对户籍部分,个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旧屋皆持续设有户籍并居住,就可享有优惠。

重购退税优惠可依照新旧屋成交价格比例认定抵税,如小屋(低价屋)换大屋(高价屋)则全额核退旧屋的房地合一税;大屋换小屋则依比例退税。

我国所得税法规定,适用重购退税者如果在五年内将重购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者、未符合设籍规定等,国税局将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的房地合一税款。

不过,日前立委钟佳滨在财委会指出,我国1994年土增税的重购退税函释明订因子女就学需要、公务派驻国外、土地所有权人死亡等原因迁移户籍,该土地仍属自住,惟房地合一重购退税无类似规定,部分民众被迫迁籍时可能导致权益受损。

朝野立委钟佳滨、罗明才、张其禄等也提案,要求赋税署6月以前需研议房地合一重购退税比照土增税适用自住条款。

赋税署指出,实务上确实有类似案件,尤其近年受疫情冲击,部分民众派驻海外无法返台遭除籍,以及学校的学区限制等,因此财政部以函释放宽规定。

不过,有关房地合一税类似条款的自住减免,赋税署本次因考量无类似案件、未并同处理,等于未做放宽。所谓自住减免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自住且设籍达六年以上,在出售该房屋时,其课税所得400万元内免税,超出部分适用优惠税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