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民进党正国会开第一枪!修宪条文曝光 拿掉「统一」不变更领土

民进党「正国会」系统30日将提修宪案,盼台湾迈向正常国家。(资料照/记者黄克翔摄)

记者徐政璿/台北报导

立法院于本会期成立修宪委员会,这是我国睽违15年启动修宪工程。民进党「正国会」系统立委明(30日)上午10时将召开记者会提出《宪法》增修条文修正案,明天刚好也是民进党在2007年全代会通过「正常国家决议文」的13周年,别具意义。

对于外界质疑要「变更领土」,民进党立委陈亭妃日前在脸书澄清,提案的核心精神是让宪法迈向「正常国家」,并不是「更动」任何的台湾现状。她强调,条文并没有更改宪法本文的「固有之疆域」,而是在增修条文中,改为「领土范围为宪法效力所及地区」,以切合国家实质治理的范围,只有符合现状,没有修改领土。

依照现行的《宪法》增修条文第12条规定,《宪法》的修正,必须经过两道程序。第一,立法院立法委员1/4(29人)之提议,3/4出席(85人),及出席委员3/4(64人)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第二,公告半年后,经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1/2(以 2020 年台湾选举人数来计算,为966万人)。

根据「正国会」系统立委的提案,在条文前言部分,将「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改为「为因应国家发展之需要」,并修正《宪法》第四条将「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改为「中华民国领土范围为宪法效力所及地区」。

提案也修改《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增订「国家应优先以『台湾』之名义进行涉外事务,加入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活动,并善尽国际人道援助之责任。」

此外,提案同时将《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内容的「省政府」制度删除,将六都制度纳入。

提案另也新增《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三条,指「国旗国歌国徽应以法律明定之,不受宪法第六条规定之限制。」由于中华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旗定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此增修条文通过后,并非代表立即更动国旗、国歌、国徽,但未来要变更仅须修正《中华民国国徽国旗法》等相关法律,无须涉及高门槛的修宪程序。

民进党正国会修宪草案对照表:

【前言】

现行条文: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依照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修正条文:为因应国家发展之需要,依照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增修本宪法条文。

【第四条】现行条文: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七届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于每届任满前三个月内,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之限制: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七十三人。每县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共三十四人。

前项第一款依各直辖市、县市人口比例分配,并按应选名额划分同额选举区选出之。第三款依政党名单投票选举之,由获得百分之五以上政党选举票之政党依得票比率选出之,各政党当选名单中,妇女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立法院经总统解散后,在新选出之立法委员就职前,视同休会。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领土变更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不得变更之。

总统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立法院应于三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七日内追认之。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后发布者,应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追认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不适用宪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及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宪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停止适用。修正条文: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七届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于每届任满前三个月内,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之限制:

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七十三人。每县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共三十四人。

前项第一款依各直辖市、县市人口比例分配,并按应选名额划分同额选举区选出之。第三款依政党名单投票选举之,由获得百分之五以上政党选举票之政党依得票比率选出之,各政党当选名单中,妇女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立法院经总统解散后,在新选出之立法委员就职前,视同休会。

中华民国领土范围为宪法效力所及地区,非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领土变更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不得变更之。

总统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立法院应于三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七日内追认之。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后发布者,应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追认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不适用宪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及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宪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第九条】

现行条文:省、县地方制度,应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二条至第一百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限制:

一、省设省政府,置委员九人,其中一人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二、省设省咨议会,置省咨议会议员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三、县设县议会,县议会议员由县民选举之。

四、属于县之立法权,由县议会行之。

五、县设县政府,置县长一人,由县民选举之。

六、中央与省、县之关系。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监督县自治事项。

台湾省政府之功能、业务与组织之调整,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修正条文:地方制度应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二条至第一百二十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限制:

一、(删除)

二、(删除)

三、直辖市、县市分别设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员分别由直辖市民、县市民选举之。

四、属于直辖市、县市之立法权,分别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行之。

五、直辖市、县市设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分别置直辖市长、县市长一人,分别由直辖市民、县市民选举之。

六、中央与直辖市、县市之关系。

七、监督地方自治事项,应以法律明定之。

【第十条】

现行条文:国家应奖励科学技术发展及投资,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农渔业现代化,重视水资源之开发利用,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经济及科学技术发展,应与环境及生态保护兼筹并顾。国家对于人民兴办之中小型经济事业,应扶助并保护其生存与发展。国家对于公营金融机构之管理,应本企业化经营之原则;其管理、人事、预算、决算及审计,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国家应推行全民健康保险,并促进现代和传统医药之研究发展。国家应维护妇女之人格尊严,保障妇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国家对于身心障碍者之保险与就医、无障碍环境之建构教育训练与就业辅导及生活维护与救助,应予保障,并扶助其自立与发展。国家应重视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国民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健社会福利工作,对于社会救助和国民就业等救济性支出应优先编列。国家应尊重军人对社会之贡献,并对其退役后之就学、就业、就医、就养予以保障。教育、科学、文化经费,尤其国民教育之经费应优先编列,不受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之限制。国家肯定多元文化,并积极维护发展原住民族语言及文化。国家应依民族意愿,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参与,并对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医疗、经济土地及社会福利事业予以保障扶助并促其发展,其办法另以法律定之。对于澎湖金门马祖地区人民亦同。国家对于侨居国外国民之政治参与,应予保障。修正条文: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义与永续发展,国家应奖励科学技术发展及投资,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农渔业现代化,重视水资源之开发利用,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及资通讯科技之应用,应与环境及生态保护兼筹并顾,并避免境外敌对势力之干预。国家对于人民兴办之中小型经济事业,应扶助并保护其生存与发展。国家对于公营金融机构之管理,应本企业化经营之原则;其管理、人事、预算、决算及审计,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国家应推行全民健康保险,并促进现代和传统医药之研究发展。国家应维护妇女之人格尊严,保障妇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国家对于身心障碍者之保险与就医、无障碍环境之建构、教育训练与就业辅导及生活维护与救助,应予保障,并扶助其自立与发展。国家应重视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国民就业、社会保险及医疗保健等社会福利工作,对于社会救助和国民就业等救济性支出应优先编列。国家应尊重军人对社会之贡献,并对其退役后之就学、就业、就医、就养予以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尤其国民教育之经费应优先编列,不受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之限制。国家肯定多元文化,并积极维护发展原住民族语言及文化。国家应依民族意愿,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参与,并对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医疗、经济土地及社会福利事业予以保障扶助并促其发展,其办法另以法律定之。对于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人民亦同。国家对于侨居国外国民之政治参与,应予保障。国家应优先以「台湾」之名义进行涉外事务,加入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活动,并善尽国际人道援助之责任。新增【第十三条】国旗、国歌、国徽应以法律明定之,不受宪法第六条规定之限制。

其他人也看了这些...

►台湾民意基金会/蔡英文支持度55% 受进口美猪影响下滑11%►一阶达标!反莱猪连署书逾2万份送中选会 江启臣吁:勿卡案►「牛猪分离也能维持台美关系」 国民党:蔡政府开放美猪要到什么?

更多热门新闻...

►国军禁瘦肉精蒋万安「四问」为什么 陈时中承诺提供专家会议纪录►明年烤肉怎么办? 江启臣:让大家再过下一个安心中秋节►食安超越蓝绿! 江启臣:瘦肉精议题交由全民决定

►振兴一下我们的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