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延緩公布 師出有名 亦非首例
立法院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和《财政收支划分法》修正案,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国民党两召委为避免相关政治操作,建议延缓咨请总统公布,以待相关配套法案完成立法程序。然而,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认为此举违法违宪。事实上,立法院过去曾有延缓咨请总统公布法案的案例。
依据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总统在收到立法院咨文后,除透过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覆议外,应于十日内公布法律。然而,立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为确保法律实施的完整性,有提案机关函请、院会决议与审查会召集委员函请延缓咨请总统公布,以待相关配套法案一并完成,确保法律实施的有效性。以下列举几个议事先例:
一、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民国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第三届第四会期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为配合「法务部戒治所组织通则」、「观察勒戒处分执行条例」及「戒治处分执行条例」等相关法案完成立法程序后,一并公布。
二、烟酒管理法草案(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一日):第四届第一会期第十四次会议中,立法院通过烟酒管理法草案,决定待烟酒税法及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条例草案一并咨请总统公布,确保三法同时生效。
三、废止民事诉讼费用法(民国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第五届第二会期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废止民事诉讼费用法,因司法院认与新修正民事诉讼法有关而函请立法院于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后再将废止案咨请总统公布。
四、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民国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第六届第四会期第十五次会议中,立法院通过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决定待相关法案「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通过后,一并咨请总统公布。
上述案例显示,立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为确保法律实施的完整性,曾有法案延缓咨请总统公布,待相关配套法案完成立法程序后再行公布。这种做法旨在避免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冲突或执行困难。
在当前情况下,内政、财政召委建议延缓咨请公布选罢法和财划法,主要考量在于:
一、相关配套法案尚未完成:目前仍有相关的选罢法修正草案正在审议中,为避免未来在罢免程序中产生争议,建议待相关法案完成后再行公布。
二、预算编列疑义:若财划法立即生效,可能影响正在审议的一一四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需配合修正相关事宜,增加行政负担。
总之,立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延缓咨请总统公布法案已有先例。为避免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争议和行政负担,建议朝野各方理性协商,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以确保国家法治的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