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變更使用 留意例外規定

财政部昨(26)日发布解释令,明定房屋若在课税所属期间第一天(即7月1日)变更使用情形,导致税额增加,且全年期未变更,视为例外,应自当年期就适用变更后较高税率。

囤房税2.0上路后,房屋税改为按年课征。由于房屋使用情形会影响适用税率,因此规定纳税人应在房屋税开征前40日(即每年3月22日前)申报房屋使用变更情形,若变更后税额减少,当年期即可适用较低税率;若变更后税额为增加,可延到下一期再改以较高税率课征,这是一般情况下的规定。

财政部发布解释令,将房屋税课征首日7月1日变更房屋使用,视为例外情况。以114年期为例,课征期间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假设房屋在2024年6月30日前皆为自住,税率1.2%,2024年7月1日起改为营业用,税率3%,往后整年实际都做营业使用,却因前述「税额增加,下期再涨」原则,114年期仍适用1.2%税率,显有不公平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