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委托房仲卖屋 签约13天急喊反悔!法院判决出炉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认为,李妇与房仲公司签约后仅13天就通知终止合约,评估房仲公司的付出及成本,认定李妇片面违约,应支付实际成交房价1%的违约金。(张志康摄)

基隆市一名李姓妇人今年3月与某房仲公司签订专任委托销售契约,但签完约后13天,李妇却告知房仲要取消契约,事后李妇的房子卖给第三人;房仲公司认为李妇违约,应支付房价4%的违约金。经基隆地方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李妇仅委托13天就终止契约,判李妇应赔偿房屋实际成交价1%的违约金。

房仲公司主张,李妇今年3月5日委托该公司售屋,并以销售底价730万元,签订了专任委托销售契约。但李妇却于3月18日以存证信函通知该公司,指该处房产是借名登记,她并没有实权转让权力,要求房仲公司终止契约。

房仲公司在收到存证信函后,也于3月22日发出存证信函回复李妇,指依《民法》及双方签订的契约规定,李妇不得终止契约,并明示若违反要给付违约金。但李妇仍置之不理,并于今年5月25日将该房产以650万元的价格售出,并于6月19日完成登记。

房仲公司认为李妇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委销契约,应依契约中的销售底价支付4%的违约金,赔偿该公司29.2万元。不过在全案审理期间,地方法院透过合合法通知李妇,但李妇不仅没有到庭,也没有提出任何准备书状,法官依法认定房仲公司主张内容属实。

但法官认为,双方的争执点在于签订契约中约定「应给付之违约金乃『实际成交价百分之4』」,因此房仲公司提出以契约中的委托销售价格做为基准于法无据,认为应依该房产实际成交价格做为计算的基准。

另一方面,法官认为李妇虽然违约,但房仲公司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该公司因为李妇违约,实际受有损害,同时,李妇在签约后仅13天就通知该公司终止契约,则房仲公司在接获李妇通知后,也无须进行带看屋、协调税费、斡旋付款条件、签约、贷款事宜、交屋过户、点交等,等于减少相当的人事成本、劳务费用等开销。

法官在考量房仲公司的付出及成本支出后,认为李妇若要因违约支付4%的违约金有失衡之嫌,认定李妇片面违约,裁定应赔偿房仲公司房屋实际成交价1%的违约金,也就是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