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男子和女网友开房时被人闯进房间 男子傻眼了

(原标题甘肃男子女网友开房时被人闯进房间 男子傻眼了)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市检刑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马X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95XXXXXXXX,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XX省XX县人,家住XX县XX乡XX村XX社XX号,农民,2017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X2,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90XXXXXXXX,东乡族,文盲,XX省XX县人,家住XX县XX乡XX村XX社XX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X霞,女,1996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96121273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XX省XX县人,家住XX县XX镇XX村XX社XX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被临夏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X3,曾用名:马X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95XXXXXXXX,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XX省XX县人,家住XX市XX区XX巷XX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被临夏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X1、马X2、张X霞、马X3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0时许,被告人马X1、马X2、张X霞、马X3共同预谋后,以被告人张X霞为诱饵通过“探探”交友软件联系被害人马X4,并与马X4约定以600元的价格在临夏市惠达商务宾馆8017号房间内进行性交易,期间被告人马X1、马X2、马X3三人收到张X霞的信息后来到临夏市惠达商务宾馆8017号房间,冒充张X霞亲友,并扬言马X4强奸了张X霞,以报警为要挟要求马X4赔偿6000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因双方协商未果,被告人等并未实际拿到钱。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X1、马X2、张X霞、马X3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1、马X2、张X霞、马X3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1、马X2、张X霞、马X3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X1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马X2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张X霞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马X3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2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夏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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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方和平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