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交易房地之亏损 可在3年内抵减房地合一所得
台北国税局说明,房地交易获利或损失之计算,是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交易获利所得必须课征房地合一税;交易若经核定产生亏损,得自交易日以后3年内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减除。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君2016年10月10日以总价新台币850万元买入A房地,2018年1月5日以总价900万元出售房地并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转费用共120万元,申报房地交易损失70万元(出售总价900万-取得成本850万-取得改良移转费用120万),经国税局审核后如数核定交易损失。
甲君再于2022年3月3日出售于108年买入的B房地,交易所得为200万元,此时甲君申报减除出售A房地之损失70万元,已逾损失交易日以后3年度之抵减年限,经国税局否准认列,核定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