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羁押友人「1包85元香烟」 看守所管理员遭重判2年6月
▲因递烟给遭羁押友人,台中看守所黄姓管理员遭判2年6月。(图/达志示意图)
台中看守所黄姓管理员曾于监狱外聚会结识陈姓男子,陈后因涉贩毒遭羁押在看守所,见黄巡房经过向其询问「有烟可抽吗?」,黄随后用签药簿夹放1包市价85元的七星香烟给陈,但后来内务安全检查发现该包香烟,台中地检署依图利罪起诉黄、陈2人,台中地院判黄2年6月、陈则获判无罪。黄不服再上诉二审。
判决书指出,54岁黄男任职台中看守所管理员前,已结识陈男,而陈2013年7月因涉及贩毒遭羁押台中看守所,2014年3月29日黄夜间巡房,陈询问「有烟可抽吗?」想解烟瘾,黄用签药簿夹带1包市价85元七星牌香烟给陈,同年3月31日,看守所内实施安全检查,发现陈的舍房内有1包香烟,报请台中地检署侦办,检察官起诉黄、陈。
黄坦承将香烟递给陈,但称「单纯基于朋友情谊,才把香烟交给陈,并没有任何要图利陈的犯意」;但法官认为,香烟有一定市场价格,若陈可私下无偿取得香烟,甚至可在监狱指定吸烟时段以外时间、地点取得香烟吸食。而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矫治或羁押场所,黄竟违反法令让陈获得不法利益,纵使香烟市场价格不高,也只属「犯案情节轻微」,不能说香烟价值低微,就不具实质违法性,依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对主管事务图利罪,将黄判刑2年6月。
至于陈单纯问黄「有烟可抽吗?」,无法证明陈与黄就图利之犯行间,有何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尚难遽认被告陈有何共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图利罪嫌,因此判陈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