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释字752 刑事诉讼大突破
▲大法官作出第752号解释,像较轻微的罪,若被告在二审第一次被判有罪后,却没办法再上诉以行使救济权利是违宪。(图/视觉中国CFP)
2017年7月28日,大法官以高效率作出第752号解释,光是在7月就公布3个释字!在这个暑假不停歇的节奏下,释字752号解释为刑事案件第三审的上诉条件带来变革,而对一般民众来说,即使不会天天上法院,了解刑事诉讼流程也是相当重要的一件事。
民事诉讼要进到第三审,主要以财产权案件利益的金额做为衡量条件;而刑事案件要进入到第三审,同样也有条件限制。依《刑事诉讼法》第376条规定,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不得上诉到第三审,包括窃盗、侵占、诈欺、背信、恐吓、赃物罪都不得上诉到第三审,可见是依刑度作为考量。
而释字752号解释的争点在于,像上述这些较轻微的罪,如果遇到「一审有罪、二审驳回上诉或改判仍为有罪」或是「一审无罪、二审改判有罪」这两种情况,却不能上诉到第三审,是否有违宪法所保障的诉讼权?
诉讼权是保障人民权利受侵害时,得以上法院救济的权利。大法官认为在第一种情况并无问题,但在第二种情况时,被告在二审第一次被判有罪后,却没办法再上诉以行使救济的权利,是有违宪法的,也就是当你被判有罪后,至少须给予一次上诉的机会,才符合诉讼权所保障的意旨。
认识刑事诉讼流程
了解释字752号解释的内容后,我们从头来看一次刑事诉讼怎么进行。首先,多数的刑事案件由检察官受理,检察官在被害人告诉、第三人告发、自首或是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就会开始侦查。在侦查阶段,检察官会调查犯罪事实,并发现特定嫌疑人涉有重嫌时,就会将他/她列为被告,并依法传唤被告侦讯。
检察官在认定被告有犯罪事实后,就会提起公诉,进入法院审理。在审判前,法官会先通知检察官、被告、律师进行准备程序,以整理案情的争点,并决定调查证据的范围与顺序。如果是涉犯最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即属强制辩护案件,若被告无资力选任辩护人,可由审判长指定公设辩护人或由被告透过法律扶助基金会指定扶助律师为被告辩护。
在审判期日,法官会先查验被告资料是否有误,之后由检察官陈述起诉要旨,法官也必须告知被告罪名和所拥有的权利(缄默权、被告得请求调查有利证据等)。接着,就会依序调查证据、证人交互诘问和言词辩论,最后通常会在言词辩论终结后14天内依法作出判决。若检察官或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可在收受判决书10天内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审判决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因为攸关被告重大生命或自由法益的侵害,会由一审法院依职权直接送予上级法院审判,视为被告提起上诉。刑事案件的第三审除了《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的规定外,与民事案件一样,以法律审为原则,应以判决违法法令为理由。
另外,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中阅卷的规定,原本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仅能由辩护人声请阅览「审判中」的卷宗和证物,但此一规定有几个值得质疑之处。首先仅规定辩护人能阅卷,如果被告无资力委任律师担任辩护人又非涉及强制辩护案件,那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就完全不能声请阅卷,这对被告行使辩护权非常不利。此外,原只规定「审理中」可以阅卷,所以被告被检察官向法院声请羁押时,并不能透过辩护人声请阅卷,已在声押庭上充分答辩,就此一部分,在经过释字737号解释并修法后,已使被告辩护人获得针对羁押事由阅卷的权利。
总之,在经过释字737号解释,和这次的释字752号解释后,都使刑事诉讼上的被告获得更完整的权利保障,也期待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能朝向兼顾勿枉勿纵和保障人权而更臻完善。(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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