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因应疫情的远距开庭适当吗

疫情严峻下,为免群聚,除了企业改采远距开会或上班,法院也拟定相关特别条例草案,针对远距开庭有诸多规范。(图/pixabay)

国内新冠疫情严峻,全国各法院为了避免群聚感染,除了具时效性、急迫性的案件外,皆暂缓开庭,但是长期无法审理,也会造成人民的权益受到担误。

去年美国受到疫情严重影响时,便已经开始使用视讯开庭,小至交通违规、重至刑案,都可以透过网路进行诉讼程序。我国司法院也于6月初拟定《传染病流行疫情严重期间司法程序特别条例》草案,并将迅速送请行政院会衔后,函请立法院审议。

特别条例规定了什么

司法院在新闻稿中提到,草案与远距开庭较相关的重点有:

1. 法院得对于法庭席位、旁听、临时开庭、宣示裁判等事项,实施一定之处置或措施。

2. 于一般刑事案件、少年保护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法院、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于一定要件下,得以远距视讯科技设备进行程序;民事家事事件,法院认为适当时,得依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辅佐人或其他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以相同设备审理。

3. 除现行已得采科技设备传送之文书外,押票、裁定、审理及执行程序等相关文书亦得以科技设备传送;民事或家事诉讼事件,法院得以科技设备传送诉讼文书。

4. 如因身着防护装备而行动不便或欠缺相关设备,难以当场制作刑事诉讼之笔录,得依当场之录音事后补行制作。

5. 本条例性质为传染病流行疫情严重期间之特别法,如非为因应传染病流行疫情之目的,或非属此等期间,仍回归适用关于各该程序之一般规定办理。

远距开庭早有相关法源

虽然司法院到近日才拟定较为完备的远距视讯开庭法规,不过在《刑事诉讼法》中,其实过去早已有相关的规定,例如第177条、第197条、第211条便规定得以科技设备远距讯问,不过仅限于证人鉴定人、通译等比较不会影响被告到场权或诉讼权之身分。

另外,《民事诉讼法》也于今年1月新增第211-1条,当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得依声请让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辅佐人或其他诉讼关系人以科技设备远距直接审理。

从立法就可以发现,其实还是能看出司法院仍担忧对被告在刑事诉讼上的权利,可能会因远距开庭而有所牺牲,所以草案仅有疫情期间不得不让被告使用远距开庭;相对的,民事诉讼则已经直接增订相关规定,日后在必要时还是可以采用视讯的方式到庭。

如何落实公开审理

司法院虽然声明以远距视讯方式开庭,还是会保障当事人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不过却没有提到「公开审理」要怎么落实,毕竟审判公开也是由宪法保障、让第三人得见闻审理过程之正当法律程序,属于人民公平受审权的保障项目,不可被忽略,应该要利用法庭直播实现,在英、美法院甚至利用YouTube平台提供民众旁听,以贴近大众的网路使用习惯。

台北律师公会也提出声明,认为除了需要落实公开审理之外,基于可能因为设备良莠不齐,导致开庭成效恐不如实际到庭,因此对于法院或检察署损害当事人权利行使之决定,应让当事人有选择及提起救济的机会,让法院或检察官的决定能受到事后审查,以确保当事人完整的权利。

另提到因受疫情影响,邮务机构递送文件的时程也会有所调整,可能导致诉讼当事人迟误法定不变期间(例如20天内须上诉),所以特别条例草案应该要加入「因疫情迟误法定不变期间之例外回复原状规定」,以免当事人因疫情导致无法即时捍卫其权利之情事发生。

虽说远距视讯开庭是基于疫情的严重才被迫为之,但既然有办法建立出相关的软体硬体设备,其实日后等疫情趋缓还是很值得运用,不仅已明定的民事诉讼,像是行政诉讼等程序若涉及权利侵害较小的案件,也应该可以使用视讯开庭,节省两造通勤往返的时间,增进诉讼的效率。

此外,我们也建议司法院既然有心想建置远距开庭制度,那在软硬体上也应该一并考量,趁此机会更新法庭相关设备。以往在法庭上几乎都是以固定式的单向摄影机进行录影,可考虑以最新的技术和设备建置360度摄影和录影,将法庭的全貌都展现出来,未来如果搭配远距开庭,才能确实反映法庭开庭过程,好让诉讼程序中各参与者,甚至包括旁听民众都能清楚诉讼进行状况。(本文转载自法操

2021.6.15资讯更新:司法院新闻稿表示,各级法院已逐步进行远距视讯开庭,但为避免线上违法录音录影,损及当事人及关系人肖像权隐私权,故不采取线上直播或远距视讯旁听。法院仍公开,民众若有法庭旁听需求,可前往法院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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