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疫情期间可远距视讯开庭 有重大困难得停止审判

▲立法院三读通过传染病流行疫情严重期间司法程序特别条例》,立法院长游锡堃敲槌。(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临时会18日三读通过《传染病流行疫情严重期间司法程序特别条例》,明定疫情期间可远距视讯开庭,或在管辖区域外指定地方临时开庭;法院审理案件,认为有重大困难时,得在疫情结束前停止审判。此外,本条例设有落日条款,实施自2023年6月30日止,施行期间届满后得经立法院同意延长。

司法院会1日通过《传染病流行疫情严重期间司法程序特别条例》草案,经过行政院会3日拍板通过,并由行政院与司法院会衔函请立法院审议。本案历经多次协商全案取得朝野党团共识,18日顺利在立法院临时会三读通过。

三读条文明定,在传染病流行疫情严重期间,为维持司法程序之有效进行,保障当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审判之权利,并维护程序参与者之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三读条文规定,法院得实施下列处置或措施,不受其他法律有关规定之限制,包括关于法庭席位、旁听及服制,得实施必 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必要时得在管辖区域外指定地方临时开庭;以及必要时得于法庭或前款之指定地方使 用有声音影像传送之科技设备宣示裁判

三读条文明定,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诉讼关系人不能或不宜到场,且其所在与承审法院间有声音及影像相互传送的科技设备,而得直接讯问陈述经应受讯问的被告同意。

三读条文规定,征询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的意见,法院认为无碍于被告能与辩护人在不受干预下充分自由沟通等防御权的有效行使者,得依当事人或诉讼关系人的请求或依职权,以该设备进行程序的一部或全部,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之限制。

三读条文也明定,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经征询当事人、辩护人及辅佐人的意见,并审酌被告是否羁押、诉讼进行程度,及可否实施第3条所定处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设备进行审判等情状后,认为审判有重大困难者,得于原因消灭前停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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