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團體申報所得 三個注意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提醒,公益、慈善等机关团体办理所得税申报时,应留意三种疏漏或错误样态,包含收入类型、免税标准适用、盈亏互抵规定等,以免申报错误。

台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规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团体,应依规定办理结算申报,并依机关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等法令规定来征免所得税。

国税局说,机关团体申报时常见三种错误样态。首先,机关团体办理各项训练课程向学员收取费用,或承办政府委办业务所取得收入,以及举办运动赛事、活动所收取门票收入等,皆属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取得代价,所取得收入应计入当年度销货收入总额。

国税局指出,机关团体常误将这些收入列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收入,或误认承办政府委办业务的实报实销补助款,未产生所得而未计入销货或劳务收入及成本费用。

其次,机关团体免税适用标准规定,用于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不低于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项收入60%,符条件才能适用免税。

在计算支出占比时,是指按当年度支出与收入比较合计,以往年度结余款及动支金额不计入当年度收入及支出。

国税局表示,常见机关团体在计算支出比率时,将以往年度结余款列为当年度收入计入分母,或将以往年度结余款动支金额列为当年度支出计入分子,经重新计算后,当年度支出比率低于收入60%,导致不符免税适用标准规定。

至于第三种错误样态,国税局表示,常见机关团体将以往年度「非销售货物或劳务」部分所发生亏损并计扣抵,或未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仍采用盈亏互抵情形。

国税局呼吁机关团体检视申报内容,如有不符法令规定应主动更正申报,以免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