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或不动产 赠与两情况 未过户前可取消

依民法第408条第1项规定,赠与物权利未移转前,赠与人可撤销其赠与,若为一部分财产已移转者,可就未移转部分财产撤销赠与。

而财政部1991年函释(台财税第790316851号函)也规定,当个人赠与股票给他人,虽然已提出赠与税申报并缴完税,但只要在未办妥股东名义变更登记前,赠与标的仍属赠与人所有,这时赠与人仍可选择解除该赠与,申请撤回赠与税申报并退还其已缴赠与税款。另赠与人生前赠与不动产或股票,但过世当下尚未完成过户,可由继承人与受赠人宣告取消赠与行为。

依财政部2003年台财税字第0920456222号函释规定,若赠与人为生前赠与股票或不动产并办妥赠与税申报,只差过户程序,如股票尚未办妥股东名义变更登记(以公司股东名簿为准),因股票仍属赠与人名下所有,全体继承人与受赠人可宣告解除该项赠与,并申请撤回赠与税申报。

举例来说,A在今年9月1日将30,000股(等于30张)台积电股票(收盘价490.5元)赠与给女儿C,价值约1,472万元,适用赠与免税额244万元,A缴清赠与税123万元并完成申报,惟尚未过户。

A若在今年9月底不幸过世,全体继承人(配偶B、女儿C)与受赠人可解除该赠与契约,撤回赠与税申报并退还赠与税款。

而该笔1,472万元台积电股票则计入遗产课税,因遗产适用1,333万元免税额,加上女儿、配偶的遗产扣除额50万元与493万元,配偶可另适用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节税效益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