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監委十年內未參與政治 監察院:恐限縮總統提名權

监察院副秘书长王增华(左)及法务部长郑铭谦(右)今天出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备询,王增华对纪律委员会迟未对监委滥用公务车一事开会调查,仅表示因为他不是纪律委员会成员所以不清楚。记者潘俊宏/摄影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排审「监察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把担任监委须具备的资格范围,删除「曾任立委一任、直辖市议员二任、富有政治经验等」条件。监察院表示,若删除部分要件,恐有限缩总统提名权之虞,且像新增十年内未入政党或参与政治活动,认定及查证都有困难,也有限缩总统提名权之虞。

监察院代理秘书长王增华于会中报告,监察院于1992年修宪后已非民意机关,为因应宪政体制运作,因此参照规范大法官及考试委员资格之例增订监委资格的条文为提名依据;有关立委及各党团对「监察院组织法」及「人权委员会组织法」修正的提案权,监院都尊重。

王增华说明,监委资格都经再三斟酌及立院广泛讨论,而统计近三届监委适用「曾任立委一任、直辖市议员二任、富有政治经验等」条件占当届总人数比例31%、41%、32%,若删除部分要件,恐有限缩总统提名权之虞。

王增华提到,立委提案「监察院组织法」修正草案中,有版本新增第三条之二「监委须超出党派之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目前已有在宪法增修条文中规定,无需再新增相关条文,以免叠床架屋;有关新增第三条之二「十年内加入政党或参与任何政治活动,不得为监委」,则由于修正草案未明确界定参与政治活动的地义及范畴,认定及查证上有困难,也有限缩总统提名权之虞。

民众党立法院党团总召黄国昌质询时批评,监察院长陈菊明明说要当末代院长,但监察院做了什么准备?有没有超然公正?王增华分别回应「行使监察职权,监察院一向超然公正」。

另外,国民党立委吴宗宪也质疑,监委叶大华说公务车事件是「涉己事务,不能调查」,但过去就有监察院秘书长被弹劾过。王增华表示,公务车案已依规定送纪律委员会处理,纪律委员会就是都在处理涉己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