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芸言/调包商品标签 高价低买涉诈欺
▲将卖场内较贵的标签撕下改贴较便宜的标签,并持该物结帐,就构成诈欺得利罪。(图/pixabay)
根据近日新闻,某卖场员工为了贪图小额的利润,而将价值较高的蔬果的标签撕下,而改贴低价标签后拿去柜台结帐。相信大家都会直觉式的反应,这种行为一定不行,但究竟要被论以怎么样的刑责呢?
涉及的法律条文有刑法第339条(普通诈欺罪)及刑法第320条(普通窃盗罪)。刑法第339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刑法第320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其中,学者们认为诈欺罪要成立,须符合以下4个要件:1.施用诈术:就是行为人对相对人传达不真实的讯息;2.相对人因而陷于错误:就是相对人相信不真实的讯息是真的;3.因为该错误而处分财产:相对人相信讯息后,把财产拿出来;4.因相对人的财产处分使施用诈术之人获取利益:行为人因为相对人把财产拿出来的行为,取得一定的利润。
窃盗罪的成立则有以下要件:1.未得相对人同意:就是没有得到持有物品的人同意;2.破坏他人持有:把物品跟原持有人间的关系破坏掉。比如说:我把旁边同学的铅笔放进我的铅笔盒中,一般人都会认为笔是我的了(因为在我的铅笔盒中),这个时候原持有人的持有关系就被破坏了;3.建立新持有支配于自己或第三人实力支配下:例如我把铅笔放进我的铅笔盒中,我就已经完全掌握这支铅笔了,这支笔就在我的持有支配下。
前述案例中,卖场员工将比较贵的标签撕下再改贴比较便宜的标签,并持该物品前往结帐时,就是对卖场的结帐人员传递与事实不符合之资讯的施用诈术行为。结帐的人员如果没发现,而相信该结帐物品上的标签,即符合了因行为人的诈术而陷于错误的要件。而当结帐完成时,卖场原本可以获得更高额的金钱,但因为这样的错误而有所损害,且施用诈术的人因此只要付出较少的金额,即可获得该项物品而受有利益,即可认定该行为人成立诈欺得利罪。
但你可能会有疑惑的是,难不成结帐人员有发现标签贴错,那把标签换掉的人就不会犯罪了吗?这边可以告诉大家,当然不是这样的。当行为人将贵的标签换掉而改贴便宜的标签,并将物品拿去结帐时,就已经合于施用诈术的要件了,即便最后被卖场人员发现,也只是不成立诈欺得利罪的既遂犯,但仍然可以论以诈欺得利罪的未遂犯。
或许会有人觉得,这样的行为难道不能成立窃盗罪吗?实务见解曾对此做过讨论,认为是不会成立窃盗罪的。因为窃盗罪的要件中,须「未得到相对人同意」而取走财物。但在本文的案例上,结帐人员结帐后当然会同意行为人拿走财物,所以是不会成立窃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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