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合作社员工狼性难耐 趁四下无人之际袭胸少女2次
林姓男子在某国中学校合作社任职期间,趁一名国中二年级女生下课后前来购买食品之机会,先后2次对她袭胸,一审依猥亵罪判刑1年2月,二审考量他未与少女及其家属成立和解并获原谅,加重改依强制猥亵罪判4年。可上诉。
3年前林男在该校合作社内,趁少女下课后前来购买食品,现场别无他人之机会,强行将手从她衣领伸入,抚摸她的胸部,后来在同一处所,他再趁少女下课后前来购买食品,现场别无他人之机会,强行将她衣服掀开,抚摸并吸吮胸部。
一审依猥亵行为将林男判刑10月及11月,执行有期徒刑1年2月,二审认为,林男未经少女同意,强行对未满14岁、身心发展未臻成熟之少女为猥亵行为,妨害其性自主之意思自由,属违反少女意愿之行为,应论以强制猥亵。
法官审酌林男在学校合作社任职多年,不思谨守分寸,趁少女下课后前来购买食品之机会,先后2次实行犯罪,对少女身心发展造成无可磨灭之伤害,迄今未与少女及其家属成立和解并获原谅,各判刑3年2月、3年4月,执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