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终生监禁」 惩罚的是谁?(李永裕)
日前宪法法庭作成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宣告死刑规定必须在种种严格条件下始得适用,导致死刑在台湾已「名存实亡」(图/本报系资料照)
民国104年2月11日,高雄监狱发生6名受刑人抢夺枪弹,挟持典狱长企图越狱事件,事件最后以6名受刑人全部持枪自杀身亡而结束。6名受刑人中有1人是执行无期徒刑,有1人是应执行有期徒刑46年,且不得假释,其余4人也都是2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当时6名受刑人在与警方谈判之际,曾提出多项诉求,其中一项即是刑期太长,这样的一个重大事件,很显然的随着时间经过,已经湮没在我们的记忆之中,不过因为大法官的实质废死,我们不能不唤醒我们的记忆。
日前宪法法庭作成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宣告死刑规定必须在种种严格条件下始得适用,导致死刑在台湾已「名存实亡」(即「实质废死」),因此社会上不乏倡议修法增订「无期徒刑不得假释」(即终生监禁),这些倡议者的出发点,是基于法院如果受限于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而无法判处死刑,仅得判处无期徒刑时,须有特殊无期徒刑制度,永久监禁被告以避免被告重返社会。然而,笔者认为这样看似着重社会防卫、严惩重大犯罪的修法方向,在实务操作上非但无法达成预期目的,甚至在法理上也禁不起检验,终究只是国王的新衣,骗人骗己罢了,就算在立法院修法闯关成功,最后也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首先,别忘了宪法法庭在今年3月才作出113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宣示刑法有关无期徒刑受刑人假释出狱后,故意再犯罪而被撤销假释,必须入监执行残刑20年或25年的规定「违宪」,因为大法官认为「不分情节轻重,规定无期徒刑假释撤销后应一律执行固定期间残余刑期20年或25年,无异剥夺受刑人再次获得评估的机会,即有使受刑人受执行超过必要程度刑罚的可能,不符手段必要性」。大法官的话言犹在耳,如今倘若修法采取终生监禁,不也是另一种「剥夺受刑人再次获得评估之机会」让其执行永久的刑罚,难道能逃得过大法官的违宪审查吗?人权团体过去主张死刑是残酷不人道的刑罚,难保不会主张「终生监禁制使受刑人永无明日,而失去复归社会的希望,这与死刑相较,更是违宪的酷刑。」如果只是为了暂时安抚因为「实质废死」而沸腾的民怨,却在毫未评估违宪风险,以及我国已内国法化的禁止酷刑公约是否容许无假释可能性的无期徒刑制度,就急就章的提出「终身监禁」制,毋宁是掩耳盗铃的制造下一个宪法诉讼战场。
其次,以目前司法实务上量刑过轻的现象来看,不得不正视法官佛心的审判心态。目前法官做成无期徒刑判决时,法官知道「无期」并非真正「无期」,而是有假释可能性。但是,如果立法明定无期徒刑不得假释时,对法官而言,当他宣告被告「无期徒刑」时,就意味着被告将终身囹圄桎梏,永无重见光明之日,试问,以目前为人诟病的「一审重判,二审轻判」的量刑状况,法官真的敢判终生监禁吗?还是反而因为无期徒刑不得假释,而判处有期徒刑?如果是这样,不是反而与修法想达成的目的背道而驰吗?
再者,终生监禁明显与监狱行刑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监狱行刑法第1条开宗明义:「为达监狱行刑矫治处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养其适应社会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可知受刑人在监狱服刑目的是为了要「矫治」(也就是教化),让受刑人「悔改」,最终让受刑人「适应社会生活」也就是回归社会(出狱)。然而,一旦采取终生监禁,则受刑人不能假释,等于永远无法回归社会(出狱),显然与监狱行刑法的立法目的,格格不入且互相矛盾。进而衍生的问题是,受刑人出狱无望,等于只能在监狱里终其一生,受刑人又怎会想要服从监所管教,当个良顺守秩序的优良受刑人?反正在监狱里为非作歹,打架闹事或带头作乱,甚至杀人、性侵等,罪加好几等的后果,跟现状「终生监禁」一样,服从管教对于受刑人而言,究竟有任何意义?
将受刑人一辈子关在监狱,永远不能假释,等于数十年长期间人身自由受到拘束,不但无法达到矫治教化目的,也难以发挥监所管教的功能,更严重的后果,恐将进一步引发「大寮事件」再现,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制度趋使受刑人铤而走险,因为与其毫无假释机会而在监狱老死,不如孤注一掷,设法越狱,侥幸成功的话可以重获自由,哪怕为时短暂;失败的话,也只是跟现状一样继续终生监禁。
任何的修法都不能只是纸上谈兵,而不考虑实际执行面情形。我国监狱目前人满为患,超额收容情形严重,对于长刑期之受刑人已面临管理上之困难,如果是终生监禁,对于监所空间、狱政管理的冲击更可能是不可承受之重,不能在未听取第一线矫正机关意见前就贸然修法。
记得电影《血观音》结尾有一句经典台词:「世上最可怕不是眼前的刑罚,而是那无爱的未来」,用来形容终生监禁制度,正好恰如其分,一个不给予受刑人任何(出狱)希望的刑罚制度,其处罚效果的严厉与残酷虽然可想而知,但正因为此等严厉性,更应该深思熟虑是否能通过违宪审查检验,而非自嗨式的修法随后又被宣告违宪。此外,还是必须评估这样看似严刑峻法的修法,会不会反而迫使法官选择有期徒刑,而使作奸犯科者更容易假释出监?最后,终生监禁其实也是让全国人民跟着一起受罪,因为一旦受刑人终生监禁,等于是全国人民花纳税钱养受刑人一辈子,如此一来,终身监禁究竟是要惩罚做错事的受刑人,还是惩罚全国人民呢?
既然死刑已经遭到大法官实质废除,那么「生不如死」的终身监禁,要如何面对大法官的检验?笔者不忍若干年后,发生终身监禁的条文被宣告违宪,届时社会又要面临终身监禁的人犯,可能被立即释放的冲击,不得不请社会各界重视终身监禁的恶果,别让后代子孙收拾我们这一代留下的烂摊子!(作者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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