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注意! 只有私募基金受益凭证损失 可后抵最低税负

南区国税局表示,如果海外投资股票损失,只能抵当年的交易所得,不能够后抵。(图/路透社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基本所得应以申报户的综合所得税加计海外所得、受益人与要保人同属依人人寿保险死亡给付超过3330万才可以计入、境内私募证券投资信托的受益凭证交易所得、申报综所税时减除非现金捐赠金额及选择分开计税的鼓励及盈余合计金额合并计算。

南区国税局表示,海外所得包含未计入综合左得总得的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地区来源所得。每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合计数100万者,免予计入基本税额,超过100万者要全数计入。

假如海外交易有损失者,只有自同年的海外财产交易所得扣除,扣除额度不可以超过同年度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值得注意的是,海外交易损失不得与境内财产交易所得互抵,且损失所得均以实际成交价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计算损益,并经过稽征机关核实认定才可以扣除。

南区国税局举例纳税义务人如果2019年的综合所得净额有600万元,且透过国内的期或券商投资境外期货与股票境外的证券与期货,所得1500万元,但是投资股票损失1530万元,海外基金配息190万元、境内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受益凭证交易净所得300万元以及前三年递延后除的境内受益凭证交易损失50万元。

甲君海外财产交易损失互抵之后所得是0元,其余的亏损30万元不可以跨年扣除,所以未来的年度里也不能拿这30万来抵所得税。所以甲君要计入个人基本所得税的净额有个人的综合所得净额600万、海外所得利息190万元(财产交易损失也不能抵)私募基金的受益凭证300万元以及前三年度递延扣除的境内受益凭证损失50万元,甲君2019年的基本所得额为1040万元,已经达到基本税额条例所规定的670万,就应该检具资料申报基本税额。

▼最低税负案例说明。(图/南区国税局提供)